7月30日,工人体育场内举行了一个追缴被盗抢机动车辆发还仪式,将146辆被盗抢的机动车钥匙发还到事主手中。从7月31日《新京报》为这一新闻配发的照片来看,被盗抢车辆整齐排列,被侵害的事主及家人则手持锦旗列队站在前排,表达对民警的谢意,场面蔚为壮观。然而,笔者却认为,被盗抢机动车的集中发还仪式还是省了的好。
将盗抢机动车集中起来,举行一个交还仪式,这既可展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成果,又可震慑犯罪,近年来,这似乎已经成为各地公安机关的惯例,此前,上海、广东、河南、甘肃等地都有先例。但是,认定一项执法活动是否必要、是否合法的标准,并不在于进行类似活动的执法机关多寡,而是这类活动有没有法律依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被盗抢的机动车,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事实的物证,依法可予扣押,但是,事主依然拥有这些车的合法物权,因此,刑事诉讼法要求“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任何法律都未规定,对于“应当及时返还”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要举行一个发还仪式后才返还给事主。集中发还仪式只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习惯,并无法律根据,而公权机关的行为,法无依据是不可为的。
还要看到,将分散在全市公安基层单位的被盗抢机动车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集中起来,加上场地租金、警力调配、集中过程中对道路交通资源的占用等,显然将增加一笔有形与无形的社会成本。146辆车不可能同时追缴回来,不排除有些车为了参加发还仪式而推迟返还事主,这实际上将扩大事主的损失。
被盗抢的机动车重归事主,事主及其家人对公安机关表示感激是人之常情,其中主动送锦旗、写感谢信的也可以理解。然而,一排事主同时手持锦旗列队于发还仪式会场,就难说都是个人的自发行为。
对此,笔者认为还是顺其自然为好,何况,破案并将被盗抢机动车发还事主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事主送锦旗给公安机关的做法不应提倡。
公安机关将破案追缴的机动车等财产发还给事主,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如果要将阶段性成果传递给公众,让这一信息产生积极社会效果,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更迅捷、更俭省地发布新闻,而不必借助集中式的发还仪式。
□薛克勤(深圳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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