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留着长发的刘小姐成了光头。昨天她向本报反映,5月5日晚,她被人以涉嫌卖淫为由带到治保会,后遭强行剃去长发。白云区石井镇凰岗治保会称,当晚他们接到色情抢劫的报警前往现场,事后有村民因对"站街女"不满,冲入治保会强行剃了该女子的长发。(据5月8日《南方都市报》)
笔者注意到,刘小姐被治保队员被"带走"并野蛮地剃了光头,原因就是她在凰岗牌坊附近,遇到原工友李先生,聊了两句便邀他回家坐坐。
我不清楚这位刘小姐究竟是不是"卖淫女",但是理性告诉我,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治保会是无权将其"带走"的,更无权对其执行"剃头刑"。于是,笔者就大惑不解了:这是什么世道?站在街上就是"卖淫女"?以后女人还敢站在街上吗?女人还敢站到街上和男人拉话话?
据一名治保队员介绍说,当地有部分"站街女"引诱男子上门,然后由预先埋伏在房屋内的男子进行抢劫。他同时称,"站街女"进行色情抢劫的行为引起当地村民的极大不满。仅仅据此,他们就能推定刘小姐是涉嫌卖淫抢劫吗?法律是是靠证据说话的。因此,笔者难以认同,治保会的这么做法也未免矫枉过正了吧?
诚然,我们的社会中的确存着一些卖淫、嫖娼、抢劫等不健康的现象,人民群众更是对此疾恶如仇。但是,我们的社会就像是一块玉石,是不是仅仅因为有一点瘕疵,就认定为一无是处、毫无价值了呢?这显然是极端片面的认识。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打击卖淫女,就对所有看似卖淫的女性一律进行处理。要知道,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每冤枉一位合法的公民都是法律的悲哀。
在和谐社会和公民社会,我们所要做的,一方面是除恶扬善、维护安定,另一方面还应提升文明、彰显和谐,最大限度地为公民营造安全感。如果只注重前者,忽略了后者,那么,我们的社会就算不了什么和谐社会和公民社会。我们的每个人、尤其是执法部门都应时记刻牢记这一点。
(稿源:红网)(作者:张国举)(编辑:潇湘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