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人类酷刑史》
一
翻开这本《人类酷刑史》,你会发现,在人类文明发展的背后,潜行着一股何等野蛮、恐怖的逆流。在数千年的人类历史中,一部分人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折磨另一部分人,包括斗兽、焚烤、挖心、拉长、灌水、凌迟等等,所使用的工具,包括拷刑架、镣铐、拇指夹、刑靴、刑椅等等,甚至一片木板、几根木棍、一个木枷,就可以置人于死地。施行酷刑的目的,普遍是为了逼供,有时只是为了惩戒民众,甚至仅仅是为了权力者与有闲阶级的取乐。总之,在发明折磨同类的手段与工具上,人的天才想象力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舒展与发挥。
酷刑从根本上讲是否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甚至正义性?这是一个至今争论未休的问题。把奴隶和犯人投进罗马的斗兽场,让他们赤手空拳与野兽搏斗,然后被野兽撕成碎片,这一过程可以成为权贵们的精彩节目;在大庭广众之上把犯人身上的肌肉一刀一刀割下来,一直割到犯人死去,这种把最大的残暴、最大的苦痛暴露于最公开的阳光底下,为的是向人们做出杀鸡儆猴式的警戒;为了达到审讯的目的,用夹棍把嫌疑犯一次次夹到晕厥过去,由此可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审问效果。在一些时代采用这些酷刑的时候,那时的人们都认为那样的酷刑是合理的。
对“酷刑”的定义,无论是国际特赦组织,还是《大英百科全书》,都认为是为了作出惩罚,获得情报、口供而采用的造成肉体或精神痛苦的行为。酷刑的施行者达到目的的手段,无一不是为了彻底摧毁人的尊严与人格。我们今天对酷刑合法性的追问,便不能不对“摧毁人的尊严与人格有没有可能合理”进行追问。
《人类酷刑史》两次提到要不要执行酷刑的两难困境,都引用1992年的《美国杂志周刊》上麦克尔·莱文的文章《酷刑案例》。麦克尔·莱文说:“假定一个恐怖分子在曼哈顿岛上安放了一枚炸弹,在7月4日中午它将爆炸——让我们进一步假设,这个恐怖分子在那个惊心动魄的一天上午十点钟被逮到,如果不用死来威胁,他将不会说出炸弹放在哪里……如果营救那些无辜的生命的惟一途径是让这个恐怖分子面对极度的可能的痛苦,那么有什么理由不这样做呢?”这是一个伦理的两难困境。如果抛开个体的生命尊严与人格,而单就生命本身进行量化比较,那么为了保障正在受到生命威胁的成千上百人的人身安全,无论使用多么残暴的手段迫使一个恐怖分子说出安放炸弹的地方都是必要而且合理的。这是一种目的至上的逻辑思路,即只要目的“正确”,并且认准在一群人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一个人的生命无论遭受多么残暴的凌辱都是合理的,酷刑此时被披上“挽救无辜者的生命”的堂皇外衣,无论怎样残忍怎样彻底地摧毁人的尊严,它都会变成合理的了。
然而,国际特赦组织对这一逻辑作出了有力的反驳。按照麦克尔·莱文的逻辑推论下去:
一个人承认他安放了一颗炸弹:酷刑将挽救他人的生命。
一个人被怀疑安放了一颗炸弹:酷刑将揭开这个秘密。
一个人的朋友被怀疑安放了炸弹:酷刑将把我们引导向嫌疑犯。
一个人有危险思想并有可能安放炸弹:酷刑将揭出安放计划。
一个人认识有危险思想并可能会有同样想法的人:酷刑将引导我们去找更多的人。
一个人拒绝说出嫌疑犯在哪儿:酷刑将恐吓那些可能有同样想法的其他人。
酷刑是尊严的大坝拦截着的激流,只要这一大坝有一个哪怕是无关紧要的缺口,这股激流一旦找到缺口便会汹涌而出,直至把整个大坝摧毁。法国哲学家加缪从酷刑的社会后果的角度反对酷刑,他说:“酷刑可能会使我们找到三十枚炸弹并借此以牺牲荣誉为代价挽救一些生命,但同时它也造成了五十个新的恐怖分子,他们会用一些其他方式,在一些其他地方造成甚至更多的无辜者的死亡。”然而,从根本上说,酷刑的非法性缘于以造成恐惧的手段摧毁人的尊严与人格。酷刑的施行者几乎无一例外是合法的政府机构,而施行酷刑,或许是法规律典明文规定的,也就是合法的,至少也是法律所容许的。这样,酷刑的施行,便使政府成为一个可以合法地践踏人的尊严与人格的机构。同时,酷刑的使用,是通过肉体或精神的残害以制造恐惧,一切酷刑的精要都在于制造恐惧,无论是逼供的时候使用酷刑还是对死囚施行酷刑。然而,以制造恐惧的方式进行统治,无一例外都是对人道主义的背叛与对人类文明的践踏。在人类的发展史上,死刑的执行方式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变化,无论是西方中世纪为宗教异端而设的火刑柱还是中国古代的刑场,无论是在广场上将异端活活烧死还是在刑场上将犯人斩首凌迟,其目的都是以犯人最恐怖、最痛苦的死亡对无辜的民众做出惩戒,通过这种死亡展览造成普遍的恐惧。而现代死刑执行则以最大程度减少犯人痛苦,最大程度减少目睹犯人死亡者为原则,由是有了电刑、注射等相对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任何人的尊严与人格都必须受到尊重,即使他是即将行刑的死囚。文明发展的标尺之一,就在于看人们在多大程度上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