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房地产界不但有利益集团,也出现了暴利集团。因此,对房地产业的调控,应该从“对事不对人”为主,调整为既对事、也对人、对机构,要将暴利集团作为一个整体,下重手整治。(见《中华工商时报》5月16日)
一群靠房地产成为富人和掌握着财富的人,在博鳌亚洲论坛,就中国的房价问题,各自吹拉弹唱了一番。他们的论调高度一致,房价还会上涨。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房地产商这个利益集团能量巨大,并且根本不顾房地产暴利所导致的一个最大后果就是忽视弱势群体。笔者以为,结合房地产暴利集团的事实,我们应该防止暴利集团对社会的四重影响。首先,防止暴利集团削弱政府权威。一定的权威是公共政策执行中不可或缺的政策资源。由于利益集团的影响,公共政策执行主体如果受制于利益集团的行动与反应,则会处于被动地位,失去应有的政府权威,从而难以保证公共政策在目标群体中得以顺利实施。使政府权威受到削弱也就影响政府对社会的治理与调控职能的发挥,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其次,防止暴利集团加大政策执行成本。利益集团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政策不利于自己利益时,会用各种手段抵制和削弱政策执行及其效率,加大了政策执行成本。
第三,防止暴利集团导致公共政策执行偏差。利益集团从本集团利益出发对公共政策执行行为进行预期估计,并对这种预期的结果与自己的实际行动结合起来,若政府执行不符合自己的利益需求,就不给予接受和支持,并且这种预期与实际利益差距越大,则对于公共政策执行的阻碍就越大,即所谓的“有利就执行,无利就变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就反映了作为目标群体的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反应。由于利益集团势力强大,利益需求强烈,目标一致,行动同步,则对公共政策执行的影响力或压力就更大,更容易导致政策执行偏差。
最后,防止暴利集团忽视弱势群体。利益集团与公共政策执行主体之间的竞争与互动集中了较大多数社会主体的利益要求,使公共政策制定及其执行明里或暗里在利益问题上偏向那些组织严密、成员众多、资金充沛、领导有方的利益集团,难以对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和个人进行公平性对待与必要的政策扶助,因而有悖于公共政策执行的公平原则。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平,应该将公共政策更多地偏向于需要政策扶持的社会弱势群体,然而由于面对强势利益群体的压力、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可能是公共政策陷入“悲剧性抉择”之中,最终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和弱势群体利益的忽视。
这就需要创新公共政策执行制度。只有创新公共政策执行制度,才能保证各利益集团能在法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防止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不良影响,特别是有利于保障各利益集团中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的良性运行和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补救机制的真正实施,使公共政策执行中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明确化、法律化、制度化,使人们既能了解和认知自己的政策权益所在,减少盲目的政策不满情绪,也能体谅和包容其他利益集团的政策利益要求,避免矛盾的激化和升级,形成各利益集团之间政策利益多赢的良好局面。
(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