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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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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撞死人”判死刑的标本意义
作者:陈庆贵 来源: 红网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5月16日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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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人大代表撞死人”案终于尘埃落定。据新华网5月14日报道,5月13日上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杀人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老实说,“人大代表开车撞死人”之类如今已不是新闻,“人大代表开车撞死人”被判死刑才是新闻。

  在我看来,“人大代表开车撞死人”事件之所以在全国引发强烈关注和反响,一则是因为当事人身份特殊,二则是因为事发情节令人发指,三则是因为这是又一起开车撞死人的恶性事件。据法院审理查明,侯建军于3月28日酒后驾驶吉普车,行至抚顺市长途客车站门前公路时,因汽车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裘吉刮碰后,倒车镜玻璃片被刮掉,侯遂下车与裘发生争执、厮扯。裘先跑向抚顺大酒店门前人行道,侯便驾车追撵至人行道西出口,裘见状转身跑向抚顺百货大楼正门门前休闲广场,侯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将被害人裘吉撞倒后逃离现场。裘被撞倒地后死亡。毋庸讳言,此事件代表了时下少数地方频仍出现的以“地方权贵”为代表的强势群体视弱势人群生命为草芥,动辄故意致人非命的兽性行为和危险动向,由是观之,这一罕见判例不无标本意义。

  “人大代表开车撞死人”适用死刑彰显了人权平等公平公正的法治价值。人大代表是具有特殊政治身份享有特殊政治权利的人,《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政治保障(又称司法保障),包括言论免责、人身自由、被罢免时有权提出申诉等。在人身自由方面,主要指代表享有不受逮捕、不被刑事审判、不被采取劳动教养、不被监视居住、不被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而且这种人身自由保障不受地域限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可以享受法外特权而为所欲为,《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换言之,代表犯法与庶民同罪。《代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如因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发案而受到拘留,执行拘留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务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有权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代会的个别代表。可见,只要触犯法律,经过一定法定程序,再大的官儿、再牛的款儿、再炫目的政治光环也不是获得豁免保护的“档箭牌”,此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题内应有之义。一个不争事实是,近年来少数地方特权阶层、强势群体蔑视法律、草菅人命早已不是个别现象,官员酒后驾车撞人、富人口出狂言致人非命的骇人新闻呈高发态势尽管成因复杂,当地司法实践中的法外施恩、为尊者讳、违法不究、违法轻究不能不说是重要导因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侯建军判例具有振聋发聩的反思价值和破冰意义。

  “杀人偿命”适用驾车撞人判例折射出人权至上实现正义的法治精神。多年以来,由于立法不完善和司法实践的误区,司法实践中鲜有汽车撞死人而获极刑的判例,法官绝少对开车撞死人(哪怕是故意)开杀戒,“交通肇事罪”、“交通逃逸罪”等不足以掉头的罪名成为什么都装得下的大口袋。这不仅有悖于天赋人权、法律至上、实现正义的现代法治精神,还客观上加速了民间“汽车撞死人不偿命”、“沈万三打死人钱偿命”等法外“潜规则”的形成和流传。在“潜规则”作用下,少数驾驶员(其中不乏地方权贵)有恃无恐,泯灭人性。有驾驶员甚至扬言传授肇事经验,“轧死人顶多破财一次,轧不死人(终身残疾)弄不好要破财一辈子”,个别丧心病狂者开车肇事轧人后不是救人,而是采取再倒车、踩油门、追杀等残忍手段致人于非命。依我看,故意开车撞死人只要犯罪要件具备齐全,与其他杀人犯罪并无本质区别,照样构成“故意杀人罪”,理当须送上“断头台”。依法剥夺故意杀人罪犯生命权实质就是依法对受害人生命权被非法剥夺的抵偿或曰保护,进而维护和实现正义。对故意开车撞死人者开杀戒,于时下众多仍信奉“潜规则”、心存侥幸的各类驾驶员无疑是一大棒喝,其普遍震慑作用和警示意义不言而喻。

  酒后驾车撞死人适用“故意杀人罪”还体现了违法必究罪刑法定的法治文明。酒精作用导致泯灭人性故意致人非命从来就不是免责从轻的法定情形和酌定情节,开车撞死人当然不在例外。本案庭审中辩护人曾提出,侯建军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并没有深仇大恨,酒醉驾车的他无法控制车辆,才导致惨案发生,不具有故意杀人之故意。法院没有采信,仍然以“故意杀人罪”量刑判决,我认为这充分体现了违法必究罪刑法定的法治文明。

(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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