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京报社论指出,要通过打破房地产过高门槛的方式改变房地产业现状。但不论是法律的主动规制,还是经济的自我调控,毕竟都不是纯粹的科学设计,而是一种实践理性。所以我认为,问题更在于措施是否符合实际。
充分竞争的自由市场需要有包括公法和私法在内的完备的市场法律体系为前提。另外,充分的市场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只有在房地产市场趋向于饱和状态下,市场的自我调控能力才会达到最佳;而在“僧多粥少”的卖方市场下,垄断很容易形成。更何况,由于缺乏反垄断法的规制,垄断的形成是顺理成章的。
改变房地产业“暴利行业”的现状,并不意味着取消高门槛、形成自由市场就可以一劳永逸。稀缺资源会导致高利润,即便是在自由市场条件下,房地产业还会是一个“准暴利”行业。这么说并不是在否定自由市场之于房地产的重要性,相反,笔者认为,它才是消除房地产业暴利的必由之路。
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形成及发挥功效,要有配套措施。
比如,如何通过宏观调控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如何保证房地产市场趋于供需平衡,如何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都需要在放开市场的同时给予足够的重视。否则,结果就像是肥皂泡,看似美丽,实则虚幻。
□石毅(北京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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