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四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日前结束,全市共有8名暂住人员当选市四届人大代表。他们表示,要关注暂住人员的问题,深入了解他们的疾苦和呼声,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暂住人员鼓与呼(5月2日《新京报》)。笔者认为,深圳市此举固然是保护外来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但更是打破户籍藩篱的有益尝试,具有丰富的宪政价值和意义。
长期以来,尽管选举法和相关法律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限制只有两点: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和没有被限制政治权利。但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二元结构”
户籍制度,却将全体公民群体分割为两大地位悬殊的社会群体,城市和农村之间壁垒森严,难以逾越。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外地人”作为一种标签,仍是众多外来务工人员心头挥之不去的痛。各种歧视、鄙视、偏见乃至排斥无不使这一群体处于边缘化的生存状态之中。虽然大量的外来人员为当地城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因无常住户口而无法参加当地的人大代表选举,同时,他们长期远离故土,去原籍参加选举往往又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还会因此丧失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因而一般不愿回原籍参加选举。这样“两头落空”的状况,造成法律赋予外来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变成了难以实现的“空头支票”,成为名副其实地被民主政治遗忘的一个群体。
应当说,这种状况的存在和延续,不仅严重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和法治精神,也给社会政治、经济的和谐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难题。其一,随着城乡互动的加速,外来人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阶层,在某些沿海城市甚至已超过本地人口,他们在为居住城市作出贡献的同时,理应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以户籍来限制他们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政治权利无疑是不符合宪法和现代法治精神的。
其二,任何群体在形成了自己相对独立的阶层后,都会有自己的特殊的利益,尤其对备受歧视和排斥的外来人员而言,更有强烈的利益诉求期待表达,而由于组织资源的缺乏和表达渠道的不畅,使得他们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影响立法和决策,也无法对关于他们自身利益的制度安排表达意见和声音,这种制度设计上的不公平及由此产生的被剥夺感,往往成为很多社会问题的重要根源。
从这个意义上说,深圳市将外来人员纳入人大代表选举范围无疑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明智之举,这不仅给外来人员提供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化通道,建立了立法机关和政府听取外来人员意见和建议的良好途径,更具有深刻的宪政意义和价值内涵,是消除有悖法治要义的城乡户籍藩篱的有益尝试,有利于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
当然,在目前,外来人员参加所在城市的人大代表选举的确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制度完善,比如代表比例的确定、选民的登记审查等,但作为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深圳的做法仍具有在更大范围乃至全国推广的价值。
□王敏(北京教师)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