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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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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民众参与修改《刑事诉讼法》
作者:社论 来源: 新京报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7月14日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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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京报》昨日报道,《刑事诉讼法》即将进入修改程序。全国人大有关人士透露该法修改稿有望明年上会审议。而由学者专家起草的刑诉法修改建议稿已提交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参酌。

  民众何以对修改《刑事诉讼法》如此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出于对现行刑诉法在打击犯罪不力上的抱怨,而更多地是对如何禁绝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问题的关心。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并服膺于这样的道理:刑诉法不仅是一部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法,更是一部规制权力运行、保障人权的法。正是后者,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价值之所在。这种人权保障,固然包含了刑事被害人以及社会其他民众的人权,但更主要的是指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杜培武、佘祥林等错案的大白于天下,向社会有力地喻示着这样一个朴素而又深刻的真理:即便他可以保证自己一辈子不犯罪,也无法消弭他一生不被怀疑可能犯罪的嫌疑。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指出,“一个政府怎么样对待它的嫌疑人,就必然会怎么样对待其他国民”。因此也不妨说,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不过是政府和个人之间,法律上与现实中的关系在刑事程序中的延伸和具体表现。对于国家追诉犯罪、惩罚犯罪权力的适当行使,决不能寄希望于一个个办案官员的优良品质或者职业操守,而必须转向“依法限权,以权制权”的方式。

  刑事诉讼不仅关涉到公民宪法意义上的最基本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被限制和剥夺,还涉及国家公权力的权限划分和规范行使问题,因而刑诉法才在西方博得了“动态的宪法”、“国家基本法的测震仪”之美誉。对于刑诉法的修改,势必导致普通公民宪法意义上的人权保护的又一次考量与更动以及国家行政、司法权力的重新配置与划分。如此问题在重要性上丝毫不输于物权法的制定。

  鉴于此,我们的最高立法机关在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示和征求意见的时候,是否可以考虑在今后修改刑诉法的过程中,采用同样的方式,来听取吸收民众的参与和意见呢?

  我们以为,修改刑诉法的过程引入民众的参与,透过民意与立法机关的互动,至少可以达到以下几重效果:首先,修改刑诉法事关公检法以及律师几方的权力更动与利益调整,于是在权力和权利的增减进退之间,受此影响的各方势必据理力争。在几方的利益之争和博弈之下,许多很好的、本可以设定的权利,就很可能与正式的法律文本擦肩而过,即便进入法典也将大打折扣。前车之鉴并不遥远,1996年刑诉法修改即是一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众的参与可望较好防止修法的过程蜕变成为公检法等几方的博弈,凭借立法的透明化促进立法的科学化以及立法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其次,“一个社会的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外国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苏力语)”。法学家过分理想化的构想与过快追求与国际接轨的制度设计也许未见得全然符合中国的实际,因而也难以全然符合广大民众和这个社会的需求。通过民众参与刑诉法的修改,正可以有效弥合法学家的所想与民众所需之间的隔阂。

  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这种吸收民众参与立法的过程本身就应当成为今后我国立法特别是基本法制定中的常态。正是有了这种立法程序上的民众参与,民众才会认为法律是他们“自己”的法,而非他们之外的法。如此制定的法也才能赢得民众的真心尊重和信仰。

(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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