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关于沧州街头按摩院成为色情陷阱的连续报道,引起沧县青年妇女刘俐(化名)的注意,7月8日,她告诉记者,其丈夫原本在沧州市区开出租车,经常被派出所的协勤叫去,潜伏在一些按摩院附近抓嫖客。后来,丈夫到某派出所干了协勤,每天与其他协勤一起,到处去抓嫖客,罚款后,他们可以从中得到提成。大约过了半年多,丈夫索性自己开了一家按摩店,招了几名按摩女。据丈夫说,他们罚款的对象,主要是那些看起来像是农村或外地的人,因为这些人吃了亏还说不出来,只好花钱免灾了事。(《燕赵都市报》7月11日)
有关公安机关设陷抓嫖之类的将执法变成“执罚”,严重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公安机关形象的事件屡见不鲜。河南商水县少数公安机关的败类大搞“猫鼠勾结”,以妓女或来历不明的机动车设套,引诱他人嫖娼、买车;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公安分局个别执法人员与色情场所勾结设局,由色情场所人员暗中举报涉嫌嫖娼的嫖客。当嫖客走出店门后,执法人员即对其实施抓捕,随后警方将嫖客缴纳的罚款按一定比例给色情场所提成。
这不能不让人想起不久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这部法律在审议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作为管理者的公安机关的人员来说,普遍希望扩大处罚的权力和处罚的种类,以便加强对社会的管理;而大多数专家和民众则认为,首先应当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和加强执法监督。在我看来,界定这部法律的性质是至关重要,其实从罪刑法定的原则上讲,制定任何一部涉及公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法律,首先就是一部限权法,如果仅仅是为了管理方便,不要法律比有法律更方便,法律首先要界定公权力行使的界限;其次,在限定权力的范围内,给予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给予其管理的权力。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首先是一部限权法,其次才是一部管理法。
因此,要最大程度地防止设陷抓嫖之类的现象的发生,治安管理处罚法担负着极为重要的职责,只有从规范警察治安处罚的权力着手,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这类现象的发生。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在诸如设定治安拘留最长期限、询问查证最长期限等问题上对警察权力进行限制,并且二审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我看来,还不足以遏制设陷抓嫖之类的现象的发生。
首先,草案中提到的执法监督,还只是一种宣言式的规定,并没有有效的保障措施来纠正警察违法行为和处理违法的警察。 监督的主体不明,谁来监督的问题没有解决;监督的渠道也不明确,谁来接受申诉,并如何接受申诉也不明确;发生违法时,如何及时纠正和给予什么样的处罚都不明确。
其次,针对设陷抓嫖之类现象中经常出现的使用“线人”以及“侦查陷阱”的执法行为,草案也没有加以规范。如今在刑事侦查乃至治安管理中也大量使用这二种手段,这些手段的过多过滥,给公民权利带来极大危害。因此,在警务工作特别是治安管理中是否需要使用这二种手段,如何规范这二种手段的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面对现实作出回应。
最后,草案规定了“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的”,要追究责任。应当说,设陷抓嫖之类现象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利益的驱动,因此必须斩断罚款与警察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关联。但是,如果地方政府以罚款与公安机关经费和个人待遇挂钩,搞“罚款按比例返还”的政策,恐怕仅仅“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也无法遏制警察设陷抓嫖的冲动。当然,也许这一问题,光治安管理处罚法难以实现改变面貌,但至少可以在这方面率先作出规定,起到榜样作用。
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审议中,首先要着眼于限权法的角度,尽可能周全地考虑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然后再考虑如何加强社会管理。在有利于公安机关对社会加强管理的同时,要让设陷抓嫖之类现象,也随着法律的制定得到明显的遏制,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这一部法律的制定才能算是成功的。
(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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