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员腐败的同时,我们也取得了反腐败的成就。最明显的是媒体暴出新闻“……XX第一贪落网”。比如山东第一贪潘广田,“135万余元,把一个政协副主席变成了人民的罪人”。还有什么浙江第一贪余小唐,三湘第一贪赵更效,甘肃第一贪徐光明,吉林第一贪乔本平,安徽第一贪尹西才,四川第一贪李玉书,赣南第一贪李国蔚……许多地方都暴出了第一贪,第一贪数不胜数。这是体现反腐败的成就吗?我看不是。我在网上查阅到一份《中国50巨贪排行榜》,是按腐败程度排列的近年前50名贪污数额极大的腐败分子,名列榜首的是余振东等,贪污40亿。胡长清这样的巨贪也只能列第49位。那些所谓的“第一贪”,离榜线差得远哩,他们为什么得了“第一贪”这样的称号,让我想到的是一种语言暴力和反腐成就的展示。
这好像要为这些贪官鸣不平了,不是。我是说贪官的大小应当以法定论,够什么杠是什么杠,明明打死一只耗子,硬说是一只虎,这不合适。反腐败的目的和目标,并非要拿这几个死老虎做靶子,以此来警示更多的腐败分子,这是无效的。“第一贪”这样的称号,名不副实。只能是对这些落网贪官的发泄,把这些人当成了靶子。这是一种语言暴力,对反腐败并没有什么意义,对法律更没有帮助。对任何犯罪行为都要以理性对待,这也是我们应当对贪官的态度。对落网贪官的这种语言暴力,伤害到贪官家人及其社会关系,这是不当的。这是对他们一顶分量不当的“帽子”,所谓“帽子”,我们是知道它的含义和真实分量的,这也是我们的“土产”和“特产”,就是一种与法律不符的判罪。
要体现法律的公正,那就是违法必惩,以法论惩。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反腐的公正。有人把反腐败比喻为“隔墙扔砖”,砸着谁是谁,还有人比喻为“墙上掉砖”,砸着谁谁霉砸。这些观点的存在,说明反腐败缺乏“公平”,有更多的腐败分子漏网了。某一地抓出一个贪官来,就冠以“第一贪”,是不合理的。公众对腐败分子的痛恨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何况贪官们发的都是不义之财。对贪官的痛恨当然也是要理智的,墙倒众人推,对死老虎一片喊打,因为虎威没了。对活着的老虎,明知道它是吃人的老虎,也无人敢喊打。程维高就是一只虎,郭光允一个人打了8年,为什么没有众人来打?等到他成为“死老虎”,众人齐打。这说明我们的社会现实还非常复杂,以正压邪常常还有难度,以少数贪官的“倒霉”来解恨,体现不出反腐败成就的大快人心,而更多的是忧患。谁是第一贪?一定是这些死老虎吗?有这么乐观吗?最大的蛀虫真的就是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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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