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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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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甘当“自动售货机”
作者:郭光东 来源: 南方都市报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7月13日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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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过几天,17岁的阿明所执行的广东省内第一份社会服务令就到期了。这意味着在现行法律修改前,他将成为广东省最后一个执行此令的人--社会服务令近日被最高人民法院紧急叫停了(7月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同期,3年前即在探索社会服务令的上海、重庆等地法院,也在接到最高法院的文件后,不再探索了。

  此前试行的社会服务令,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被暂缓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或者被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罪犯,责令其到敬老院、学校等公益场所,完成一定期限的无偿社会服务劳动的书面指令,其目的是更为人性地感化、挽救青少年违法者。而最高法院现在叫停这一新举措,原因却在于这个社会服务令目前无法可依。

  近年来,类似社会服务令的司法创新还有不少,如暂缓判决、量刑答辩、先例判决、量刑请求权、无限申诉叫停等等,都热闹过一阵子。而这些改革举措,无一例外地发起于个别法院,目的都是修正现行法制的弊端;当然,它们也无一例外地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

  抛开单纯的、合法或合理与否的技术性争执,围绕上述“司法改革”的讨论,其实共同指向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法官在面对不太符合“公正”、“情理”的理念,甚至与社会变迁格格不入的现行法律面前,到底应该大胆改革,还是应该死守法条?

  这的确是一个两难抉择,特别是对那些时刻被强烈的“正义”、“良知”驱使着的法官而言。

  在法律传统上,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或者说成文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国家的法官不仅是法的执行者、还是法的创造者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司法人员被视为严格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法律史上,大陆法系的法官曾被形象地比作“自动售货机”,只要投进一定数量的硬币,它就自动吐出相应的货物。

  与这一法理相应,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也就是说,如果把法律或者立法者看做“主人”,那法官就应是其忠实的“奴仆”。当某个法官强烈意识到他将要执行的法律已经不再“公正”、滞后于时代时,他只能屈从于权威的法律命令,并忍受精神上的煎熬。

  这时,人们不禁要问,法官原本不是一项效力于公正的职业吗?如果只问是否“合法”而不问是否“正义”,那这样的法官岂不是反过来效力于不公正吗?

  事实上,如果每一个“奴仆”都忠实地执行了“主人”的意愿,立法者的精神就能在社会上体现,法律所欲求的秩序也就可以达成。相反,由于每个人对正义这一抽象的标准会有截然不同的理解,如若“奴仆”各行其是,那法律认定的“正义”就永远无从实现,社会就会呈现一派无法无天的乱象,民众也会失去预期自身行为法律后果的安全感。

  所以,当法律和“正义”相悖时,反过来服从法律也是法律“奴仆”的义务与使命。

  但法的正义性终将恢复。只是这种恢复必须经由立法者依照程序,修改已不够公正的法律,或者颁布新的、体现正义要求的法律。

  也应看到,法特别是成文法的滞后性,永远是法治的局限或代价所在,新法一经颁布,就可能已落后于时代的飞速车轮。可以断言,绝对的正义只能是法的阶段性目标,而安全则是法的永久性目标。不过,如果把社会井然有序、人民各安其分也看做一种正义的话,那也可以说,法的正义和安全并不矛盾,甚至已经融为一体了。

  还需强调的是,法官本质上是一种保守的职业,一味求新求变,其实正是“司法行政化”的不成熟表现;只有时刻捍卫法律的权威,才是法官最大的“政绩”、最完美的“秀”。即便是在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美国,法官也“和贵族一样,生性喜欢按部就班,由衷热爱规范”。

  这样说来,无须劳驾最高法院叫停,于法无据乃至违法的社会服务令,起初就不该“探索”,哪怕它初衷是多么的良善。

  (作者系南方周末法治版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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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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