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公共权力需要规范,个体权利需要保护,而保护后者的首要前提就是规范前者。要切实保护公民权利,那么就要从规范公共权力做起。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提请27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出现重大变化,突出体现了在保障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同时,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
在法治文明社会里,公共权力的行使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个体权利的行使原则是“法不禁止即自由”,而对警察的行为与普通公民的行为规范在法律意义上的约束方式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法律是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和对普通公民个体私权利的保护。
不能否认,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警察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曾几何时,警察成为被部分民众惧怕的一类人群,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甚至普通的民众的权利不屑一顾,肆意践踏当事人尊严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处女卖淫案”、“夫妻嫖娼案”、“夫妻在家看黄碟案”,可谓是警察权力滥用的典型。更有甚者,由于执法的简单、粗暴乃至野蛮,造成了冤假错案的泛滥。近期曝光的几起冤案,均有警察权力滥用的阴影。这虽然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却实实在在地存于我们的生活中。
有权力就意味着责任,缺乏规范的权力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对公共权力的腐蚀,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公共权力机关有着普通公民所没有的权力,如果政府变成了法律的破坏者,那么就不要指望法律受到真正地尊重和落实。
法治社会的人权观念,是对人本身的关注,对人性的尊重。法律应该成为维护公民权益的保护神,而不是凌驾于普通民众头上的“统治者”。无视每个公民作为“权利人”的尊严和价值,最终只会损害法律的神圣与威严,与法治文明相去甚远。现代法律所倡导的权利保护,对每个公民来说,有些只会是难以企及的海市蜃楼。蕴含在法律条文中的文明法治精神,只能通过每个执法者具体的执法行为体现出来。警察作为执法者,理应用理性公正、人性化的态度,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和尊严。这应该是对警察工作最为基本的要求。
为维护公共权力的纯洁,为保障公民权利的落实,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势在必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警察行为规范化、标准化,不仅有利于依法行政,制约行政权力滥用,而且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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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