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昆明市石林县美邑乡清水塘村村民姜世兴杀死村委会主任毕润春。6月20日,已经外逃的姜世兴在宜良和石林县贴出“杀人犯告白书”,说明了其杀死村委会主任的经过和原由。这件由“一句话引发的命案”,虽然很有偶然性,但其“必然因素”,是由于基层选举不公造成的干群矛盾激化。(6月28日《新京报》)
毕润春是又一个“恶人治村”的样板。许多村民将其视为恶人。村民被他刀砍,缝了16针;被他毒打,打断了四根肋骨;他和一有夫之妇通奸,该妇女的父亲出面阻止,他就提刀上门;连自己的妻子在他威胁下也服毒自杀了。比较典型的是,毕润春被杀后,连找一个抬尸体的人都找不到。这样一个为害一方的恶棍,怎么当选村委会主任的?办法就是胡罗卜加大棒。一是贿选,挨家挨户上门拉选票,只要是选毕润春,就给10元钱,不要钱的就吃一顿,并承诺当选后办什么事都方便;对那些和自己有矛盾的人,则受到棍棒威胁,并放出话来,如果最后当选的主任不是他,谁当选就把谁杀了。在软硬两手齐下的情况下,毕润春以6票的微弱优势当选。当选之后,凶相毕露,残害百姓,特权多占,贪污公款,拉帮结派。
正如石林县一位人大代表所说,基层民主选举中,拉票的歪风已愈演愈烈,结果是有能力的人上不去,而没有能力且不具群众基础的人却顺利当选,从而造成干群矛盾的激化和加深。因此,规范村级民主选举就显得十分重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现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选举内容,在清水塘村就没有得到落实,乡里干部不知晓村里选举有威胁和利诱的问题,当时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后也未发现和宣布选举无效,因此,县、乡人大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失职,是恶人当选的重要原因。
从根本上看,目前村民委员会选举不断爆出案例,再次说明需要专门制订一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和原来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配套。一是因为,原来《组织法》对选举的规定只有6条500多字,过于简略和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回答目前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二是在基层选举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迫切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比如,选举的程序问题,违法违规的形式和界定问题,选举全过程的监督问题,选举后的权力移交问题,选举宣传和承诺问题,村民自治中的宗族观念问题,上级人大、政府和村民选举的关系问题等等,都需要进行规范。第三,现在,大多数省市都已经制订了村委会选举的相关地方法规,但各省各地的规定也有不一致之处,国家有必要也有可能博采各家之长,制订一部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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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