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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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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提三个建议
作者:社论 来源: 新京报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6月29日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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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值得欣喜的是,立法者们摒弃了“权力本位”的思维定势,将以人为本、保障人权、依法处罚等原则注入了草案条文。因为以人为本,违法未成年人、孕妇、老人的处罚方式被适当变通;因为注重人权,讯问时间被严格限定,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被严令禁止;因为注重程序,利害关系人被要求回避,行政拘留最长期限得以确定。可见,限制警察权力,彰显公民权益,正成为法案制定的着力之处。

  之前,有人曾概括其特点:“管得更宽了,罚得更严了”。管得更宽,是指规制范围的延伸,非法出租、噪音扰民、侵犯隐私,传统法规束手无策的行为,逐一被纳入管制范畴;罚得更严,既指处罚幅度的升格,也意味着处罚方式的渐趋多样。

  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得更宽,罚得更严,也意味着警察权力的扩张。这样,即便社会秩序可能会因此得以维护,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却面临被公权力侵犯之险。毕竟,《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触角将渗入日常生活的每个角落,其适用将与公众人身、财产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我们有理由赋予它更多的期盼,更高的要求。

  其一,未将听证程序引入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草案的一个缺憾。行政处罚决定,是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限制、剥夺。该决定的做出,只有建立在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基础上,方符合执法公正的原则。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将听证程序引入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却只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为限,留下一个“行政拘留”是否要经听证的“尾巴”。草案延续了这一缺憾,未在行政拘留决定程序列入听证制度。既然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前者更为重要,为何更为重要的人身权却缺乏听证程序保障呢?希望在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审读过程中,看到这一问题的解答。

  其二,为防止公权力任意侵入公民生活,草案中的部分用语,尚需严谨推敲。如“强买强卖”、“扰乱活动”、“卖淫嫖娼”之类词汇,运用起来似乎司空见惯,结合具体案件推敲时,语言的模糊性方逐渐凸显。这类用词一旦写入法律,其内涵外延的伸缩性将无限延展,法律语言将充满不确定性。不同地区,不同执法人员,可能会根据自身理解,进行不同的解读与应用。这既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易发生执法者在利益驱动下曲解法条、滥用职权之危险。

  其三,草案还可考虑设计防止执法经济化、管理趋利化的制度。警察权力一旦扩大,民众最担心的,就是公安部门受经济动机驱使,以罚代管。因此,草案应对滥用罚款权的行为加以限制,同时要求明确罚没款去向,给予受害者适当经济补偿,并严格禁止罚款指标的存在。为严防人情执法,经济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应限定在狭窄范围之内。

  现代行政法产生的初衷,在于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与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行政管理法律,其立法目的,自然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草案即将面临审议,付诸立法后将很快投入适用,在此过程中,立法者,乃至以后的执法者,都将面临执法权与公民权孰大孰小、社会秩序与公民利益孰重孰轻的权衡。强调现代行政法治,正是为了强调限权之重要,权利之珍贵。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拥有一部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主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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