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培恒(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
为了建立和执行学术规范,光是要求研究者自律是不够的,还应要求相关的单位、刊物和出版社自律。倘若不肯自律,那就必须开展正常的批评。
第一,作为学术规范,学术论著中的每一个看法,只要不是作者所首创的,就必须详细地注明其出处;当然,常识性的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于1949年”之类)不在此例。
在一般情况下,一篇论文或一部著作中都必然会用到前人的研究成果。有的是自觉地运用,有的是不自觉的———作者不知道自己的某些意见是别人已经提出过的。但无论自觉或不自觉,只要这种见解是别人在自己以前已经提出过的,那么,当这种见解出现于自己论著中时,就必须加注说明:×××在某一篇论文 或著作 中已提出过同样或类似的见解。倘不加注,那就是违背了学术规范。说得轻一点是不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说得重一点,就是变相的剽窃,尽管你所用来表达的文字跟原创者所用的文字并不一样,或者甚至很不一样,但只要这个看法并不是你首先提出,而是他首先提出,那么倘若你不加注明,这就是违背学术规范。
这看起来是一个很具体的、甚至是太繁琐的规定,但实际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好几年以前,学术界已经注意到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复劳动的问题。所谓重复劳动,也就是无效劳动,看起来学术论文发表的数量也不算少,就每一篇文章来看,字数也挺多,说的问题也比较有意义,论据也比较充分,逻辑也比较严密,好像是很不错的科研成果,实际上这些话在他以前的人都已经说过或基本已经说过了,他不过是把别人已经说过的话重新组织了一下再拿来发表。从今天来说,情况比好几年以前也已有所改善,但是,恐怕还不能说这种无效的重复劳动已经绝迹了,而只要这种无效的重复劳动还在出现,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的阻碍,而我刚才所提出的这一规定如能严格执行,似能有效地杜绝这种现象。
因为,倘要做到上述规定,首先就要把前人已经发表过的、与自己所要研究的课题相关的论著全部研读一遍;否则就不能将自己论文里的与前人相同或类似的看法一一注明。而我们今天之所以出现许多无效的重复劳动,就因为有不少人在从事某项课题的研究之前根本不去调查前人在这课题上已经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成就,因而也不理解自己应该在前人已达到的什么样的基础上再继续往下做。其结果就往往把前人早就说过的话认作自己的创见,再拿出去发表。这样研究出来的东西,又怎能不成为无效的重复劳动呢?
第二,刊物、出版社必须重视学术规范,积极投入到树立正常学术规范的这一工作中来。
违背学术规范的学术论著都是通过刊物发表和出版社出版的。因此,要树立正常的学术规范也必须依靠刊物、出版社的协力。不仅把好审稿这一关,而且在发现了自己所发表 或出版 的论著违反了学术规范时,就应自己来纠正。但可惜的是:这还远远没有成为一种风气。自己的刊物发表了违背学术规范的论文,有读者投来稿子加以批评,却不予发表,也不请别的研究者写文章来纠正,这在目前却并不是极其个别的现象。出版社出版了较为严重地违背学术规范的著作,在被发现后也不采取措施来弥补的,恐怕也不是极其个别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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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