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京报》就杜宝良事件发表社论,在杜宝良事件中,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位于杜宝良违章地的禁行标志,是1986年出台的国家标准中的禁令标志,为白色小轿车下加白杠,该标志6年前就已经被废止,公安部、交通部1999年联合发布、沿用至今的“道路交通标志强制性标准”中的三种禁行标志并不包含至今悬在真武庙头条的这个“禁行标志”。据此,杜宝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法院应该受理这起案件并支持杜宝良的诉讼请求,至少判定相关交警队的行政处罚违法并且返还罚金。
有一些基层交警认为,真武庙头条路口的这个老标志使用多年,任何一名正常的交通参与者,都知道其标志的意义。作为一名司机,杜宝良更应该清楚它意味着什么。即使这一标志不符合国家后来出台的新标准,但老标志仍得到驾驶员的广泛遵守,其法律效力并没有随同新规定而消失。并认为“老标志具有约定俗成的法律效力”,不应成为杜宝良返回罚金、提起国家赔偿的理由。
笔者认为,鉴于交通路段的管理经常随着需要发生变更以及真武庙头条路口的禁行标志已经过期作废这个基本事实,可以认定交管部门在该路段没有设置有效的禁行标准,或者设置了非法的、无效的禁行标志。面对这样一种过期的、作废的、无效的标志,不管是1999年以前领取驾照的“老司机”,还是1999年后领取驾照的“新司机”,都可以将该“禁行标志”视为无效,并且不加理会和遵守。“老标志仍得到驾驶员的广泛遵守”,可以视为一些司机对该路段禁行的自觉习惯,但老的禁行标志已经不具备对任何一个司机的行政强制力。
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真武庙头条的那个标志不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行标志,所以公民有权对它视若无睹;而对于交警执法部门来说,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新法规并没有授权其在任何路段设置类似真武庙那样的标志,设置那样的标志“无法可依”,从而使其行政行为自动失效,甚至涉嫌违法。
因此在这里,我要理直气壮地为杜宝良辩护,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童大焕(北京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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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