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10月18日报道,10月1日10时许,一名叫叶国强的43岁北京市人因为个人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跳入天安门广场地区的金水河,造成众人围观、现场秩序混乱,叶国强被执勤民警救上岸后带离现场;10月17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宣布对“十一”期间在天安门广场地区制造事端的犯罪嫌疑人叶国强予以逮捕。
我们注意到,北京市警方宣布对叶予以逮捕的理由是“‘十一’期间在天安门广场地区制造事端(即跳入金水河)”。也就是说,如果叶不是跳入天安门广场的金水河而是黄河、长江或是北京市哪个不知名的河湖里,是不会被以“制造事端”为由而逮捕的,不管他是否因“房屋拆迁问题心怀不满”。叶“制造事端”地点是在“天安门广场地区”,因而就要被警方逮捕。在北京市警方甚至有些国人眼里,天安门广场是一个“特殊而敏感”的地方,正如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指出:“天安门广场地区是我们党和国家举行重大政治活动和国事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全国人民和国外来京人士观光游览的胜地,也是中华民族的代表和象征。”
长期以来,天安门广场在一些人眼里一直是比较“敏感”的地带,她经历过中华民族太多的血雨腥风,承载了中华民族太多的酸甜苦辣和喜怒哀乐,因此被锻造出她的另一种“形象”,以至她本来应有的形象被历史事件打磨掉,被历史事件清洗掉。
今天,我们正昂首阔步地走向现代化,如果站在现代化国家立场上来审视天安门广场,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对她赋予太过威严的国家象征,太过敏感的历史话语,太过凝重的政治感情。我们应该把天安门广场还原到公民乐于亲近、自由享受、自由表达意愿的公共场所。
毫无疑问,天安门广场原本只是一个公共场所。她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建造的(无论是明代、清代或是民国的政府),具有公共产品的一切属性。作为一个公共资源,每一个公民都有权无差别地享用公共设施,在这个公共场所里,每一个公民都有权自由地使用这个场地,只要不影响或侵害其他公民的使用权。
作为公共资源的公共场所,来天安门广场的公民,没有高低贵浅之分,是每一个公民平等相见的地方。正如哥伦比亚首都波哥大市市长恩里克·佩纳罗萨所说:“公共场所应当是穷人富人平等相见的地方。”无论他财富多少,权力大小或有无,无论何种年龄、性别、种族,他都可以来到天安门广场这个公共场所,自由地、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感情和意愿,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是的,天安门广场地区的一些建筑物是公共财物,有的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如故宫;有的具有纪念意义,如人民英雄纪念碑,这些公共产品,是不容损害和破坏的。
如果说,在明清两朝,天安门地区作为皇城区,是为皇家独有的,任何老百姓都无权进入这块场地,她被专制所垄断,被涂上了神圣不可侵犯的皇权色彩。
如今,作为共和国一个公共场所的天安门广场已没有神圣性,不再被某人独断专有,她和其它每一个城市广场一样是市民、游客憩息、游览的场所。如此而已。
尽管天安门广场经常举行一些政治性的活动,但这更表明她只不过是一个公共场所——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表达作为主人意愿的地方。
公民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这是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规定,而公共场所正是公民自由表达见解和意愿的地方(不在公共场所表达,难道还要到深山老林在沙漠上表达?那样谁能听到他的意见呢?)。他们在这块平地上可以进行法律允许的游行与演说,可以哭,可以笑,在不危及国家安全,不危害公共财物,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可以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叶国强在天安门广场的行为(跳入金水河)一没有危及国家安全,二没有损害公共财物,三没有阻止他人使用,四没有侵害他人权利,与在其他地方跳入河中并无区别,完全是一个公民在公共场所表达自己意愿、行使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表达权和批评权。这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弥尔顿)。
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国家有权在这里举行各种活动,如国庆庆典、外事活动等等,但这并不表明可以将它提升到一个国家意志力的专有高度,成为一种神圣权力的象征。如果说天安门广场是“中华民族的代表和象征”,那么,这种“代表和象征”不是虚拟的,不是被悬置的,而应实实在在地降落在每一个公民的身上,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切切实实地感知并能真真切切地享受。
在公共场所,国家和每一个公民也是平等相见的,国家权力并不比公民的权利强大。把公共场所上升到国家意志力,最终会剥夺公民在公共场所平等、自由呼吸的权利。
从小,我就熟唱《我爱北京天安门》这首歌,但是,要让每一个公民都热爱天安门广场,就要把天安门广场还原成公民乐于亲近、自由享受、自由表达意愿的公共场所,回到人民中间。使她成为公民自由、平等地享受阳光照耀的乐园,这是每一个共和国公民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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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