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生的“孙志刚事件”使久为诟病的收容遣送制度再一次成为拷问的对象。媒体上的口诛笔伐此起彼伏,北大三位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五位著名法学家紧接着“火上烧油”……最近,有关部门终于制定并下发了有关改进和规范收容遣送工作的意见,重申收容对象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一官员称,“具体认定收容对象时,不是看有没有随身携带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而是看有没有流浪乞讨行为发生。‘三证’没有或不全但没有流浪乞讨行为的人员不能收容,有证但有流浪乞讨行为的人员也在收容行列。”(据《成都日报》报道)
收容遣送的范围大大缩小了,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仍然有待修订。因为行政法规根本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那么,为什么“坚持”要收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城市里就容不得流浪者和乞丐吗?
美国哈佛大学的著名中国专家孔飞力在其代表作《叫魂》中,提及了这样一件事:《纽约时报》1988年7月29日头版有篇题为《纽约人因街头有太多乞丐而愤怒》的报道,报道说:“在过去的一年里,街头乞讨者增加了好几倍……”书中所引语焉不详,但至少透露出两条信息:一是纽约不但有流浪乞讨者,而且数量不少;二是在纽约流浪乞讨是合法的,纽约人虽然恼火,却也无可奈何。——作为世界上最大、最繁华、最现代化的大都市,纽约尚且能够容忍流浪乞讨,中国的城市为何如此娇贵,非将流浪乞讨者拒之于城门之外呢?
也许有人要说,收容带有救济的性质,流浪汉和乞丐被收容至少能够温饱无虞。然而“强扭的瓜不甜”。乞丐固然需要甚至渴望施舍,但也有拒绝施舍的权利。“嗟来之食”掌故中的那个饿汉就是因为施舍者的吆喝声中没有礼貌且带有侮辱性而忍饥拒绝的——仅仅因为“态度不好”就有人不能忍受,那么“不由分说”就失去自由的被收容遣送,流浪乞讨者难道都会乐于接受、感恩戴德吗?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不自由,毋宁死!”……必须承认:自由是人类的最高价值之一。几千年来,它与“民主”、“平等”一样,都是各国人民向往和追求的目标。而在各种不同类型的自由如言论自由、婚姻自由等等之中,人身自由又是最根本、最重要的自由,因为没有了人身自由,其他任何自由都无从谈起。正因为如此,人身自由是文明国家的法律所重点保护的对象。也正因其重要性,我国的立法法明文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然而,我国现行的收容遣送制度仅仅因为所谓“城市的社会秩序”就牺牲一些人的人身自由,直至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实在匪夷所思。
不可否认,“收容”也有存在的必要,因为社会上确实会存在衣不遮体、食不果腹而又走投无路的人,而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存权,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收容”必须建立在“尊重”和“自愿”的基础上,而绝不能“强制”。美国也有收容所,但那里是“来去自由”的。冬来了,怕冷的流浪汉和乞丐纷纷投奔而来;天暖了,他们又要到外面享受自由。收容站里的流浪汉和乞丐也是受到尊重的。有一年的冬天,克林顿夫妇还亲自去“收容站”和他们一起吃火鸡呢!
我是流浪汉,但我也是人,所以也有人的尊严;我是乞丐,但我也应该有自由,因为我也是合法的公民。我想到哪里流浪,就到哪里流浪,不管天南与地北;我爱到哪里乞讨,就到哪里乞讨,无论城市与乡村。如果我没有涉嫌违法犯罪,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我的人身自由;如果谁有意施舍,那也要尊重我的人格,征得我的同意……这既是“人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理念中最基本的内容。明乎此,收容遣送制度应该何去何从,不是不言而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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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