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5月17日《新京报》报道,针对一些不法矿主为减少事故赔偿金强迫工人签订“生死状”等违法现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因生产事故应对从业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的协议,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当前,一些资方为了最大限度的追逐利益,往往不顾用工环境的恶劣,让工人冒险作业。他们还会与从业人员签订一些“生死状”,来最大程度地降低发生事故后的赔偿风险,甚至还弄出诸如“造成人员伤亡,甲方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这样的劳资“生死状”,正是当前劳资关系中的一个“毒瘤”。
资方与工人的利益是矛盾的。在这种矛盾关系中,资方是强者,工人是弱者。对于许多迫切需要工作来解决当下生计的人来说,弱势地位、眼前利益和侥幸心理,都是他们选择接受“生死状”的原因。在一些工人心中,甚至有万一真的“出事了”,也就“认栽了”这样的念头。这就使得劳资关系中出现了“生死状”这一丑陋的现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生死状”实际上就是在将事故风险转嫁给工人,此举不仅违反了劳动安全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身只能是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且,通过“生死状”来维系劳资关系双方的利益,本身就有悖于社会公德。这样的“生死状”,只会损害工人利益,加剧劳资矛盾,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劳资关系和谐如何,应该作为一个社会和谐程度的参照。要想让劳资双方实现和谐合作,就要有一套保证劳资双方合法利益的制度。市场经济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大量用工单位的目标,所以,仅仅寄望于资方的善心来厚待工人,是不现实的。基于工人本身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何实现对工人的保护,使他们在劳资矛盾中,能够拥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这需要相关部门来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
从这个意义看,河北省人大刚刚通过《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等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因生产事故受到损害,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提出赔偿要求。这就是通过制度的健全,来保护工人利益,让劳资关系中的“生死状”成为“一纸废文”。
在法治社会,有效的制度保证,是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工人利益的最根本途径。河北通过出台具体规定,使员工有权拒绝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这样,将能有效铲除“生死状”的存在空间,这种举措也有利于推动劳资走向和谐合作,而劳资和谐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竞争力。所以,劳资双方禁签“生死状”,有利于国家、企业、工人三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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