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家庭成员抢了我的财物,该怎么追究他们的责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在刚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里说,“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7月27日《北京晨报》)
点开几大网络论坛,发现这一消息激起网民很大反应。一部分人认为,这个解释容易放纵坏人,使家庭财产权陷入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一部分人联想到“三纲五常”,认为该解释受到封建宗法制度影响。
真是如此吗?打开中国古代法典,无论是《唐律疏议》,还是《大明律》,对发生于亲属间的盗窃、抢劫行为,的确曾以关系远近、亲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按照当时的法律,长辈窃取小辈的财产,被视为天经地义;反之,则被看作大逆不道。
进入现代社会,尽管“三纲五常”早被废除,但“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外乎人情”的观念,仍然深入人心,出于“同居共财”、“亲属不分财”的心理,直到民国时期,对于直系血亲、配偶侵犯财产者,刑法仍以免责处理。
其实,即便是现代西方国家,对近亲属间侵犯财产的行为,也持宽松态度。加拿大、法国均不将其列为犯罪,奥地利免除对此类行为的处罚。瑞士、德国、日本则要求受害人主动起诉才处理。各国之所以如此规定,显然与封建宗法无关,而是力图在国家权力与家庭秩序之间,维持微妙平衡。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亲属相盗”的行为给出处理意见,规定“偷拿自己家财物或者近亲属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其着眼点,一是在于家庭财产关系错综复杂,难辨权属;二是因为家人犯事,社会危害面不大。可以说,这一规定兼顾了刑法的伦理性,有一定合理之处。
新的司法解释正是上述理念的延伸,对于抢劫亲属财物者,虽可不定抢劫罪,但造成人身伤害的,仍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但是,其瑕疵也是明显的。既然“罪刑法定”,那么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自然应定罪处罚。按照我国刑法,近亲属并没有被排除在盗窃罪、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之外。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将近亲属实施的此类行为免罪,似乎有越俎代庖之嫌。
另外,实践中,也存在受害亲属欲惩罚侵害者,要求将其绳之以法的情况,法律应充分尊重其选择权,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启动刑事诉讼的权利,授予被害人行使。因此,笔者建议,对发生于亲属之间的盗窃、抢劫乃至诈骗案件,不如以刑事立法形式,统一作为“告诉才处理”的行为,从而真正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
□何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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