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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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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等治罪”违背了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吗?
作者:社论 来源: 南方都市报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7月28日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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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近日印发一份司法意见《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意见》,其中有一条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有人--尤其是网络论坛上--批评说,这是有悖于法治的,因为,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如此坚定地信奉法治原则,是一件可喜的事情。但与此同时,我们恐怕也不能不承认法治的复杂性。

  一般而言,法律是对道德的客观化。法律必须合乎人们普遍的道德感,合乎社会普通成员普遍的认知和情感。法律只有依靠这些东西,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哪怕一个几岁的小孩也会觉得拿走他人的东西是不对的,碰到偷盗者,即使人们由于胆怯而不敢制止,但也会认为那是犯罪。法律对盗窃的惩罚,正是以这种道德感和情感为依据的。

  但是,一个小孩偷盗他父母的钱,人们通常只会把这看成孩子的品质问题,而不愿意看到警察和检察官介入。这不光是同情孩子的问题。假如妻子偷了丈夫的钱,人们也通常会把它看成一个笑话,不会支持警察介入的。

  人们的这种情感,其实有其法理依据。人们通常把一个家庭的财产视为该家庭共同拥有的,关于家庭的法律,也确实要以此为逻辑出发点,因此发生在家庭之内的盗窃活动,其性质便不同于普通盗窃罪。事实上,中国的历代法典,对于发生在亲属家人之间的盗窃罪的处理,也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盗窃罪罚,而选择减等治罪,基本原则是: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治罪愈重。这样的立法,照顾了人们普遍的情感。而在西方法治完善国家,英、美、法、德、意等国的刑法也均有亲属间(至少是夫妻间)盗窃财务不发生诉权或免予处罚的规定。

  无疑,这种立法会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刑事惩罚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安宁的社会秩序。假定一个人遭到陌生人的抢劫,那么,惩罚该犯罪者,对于社会秩序来说将带来净收益,而受害人所遭受的侵害,也能够在心理上得到补偿。而假如一个孩子对自己的父母实施抢劫,受到严厉的惩罚,固然得以维护广泛的社会秩序,或许能够震慑潜在犯罪者,但这一严惩,却也可能损害另一个社会秩序--损害了家庭的安宁。眼看着自己的孩子因为盗窃或抢夺自己的财产而被监禁,揆之以常情,父母恐怕会于心不忍。

  我们也可以设想另一个案情:两兄弟因为琐事引发打斗,其中一人被打死,警察将另一人带走,法院按照过失杀人罪将其判处20年徒刑。可以设想,两兄弟的父母、家人将陷入何等惨烈的悲痛之中。假如立法者或者法官能够考虑常情,而对杀人者减轻治罪,或许更能有益于社会的安宁。

  有人可能反诘说:照这样的逻辑,“婚内强奸”岂不也会被宽恕?这样的反问是无力的。因为,强奸是对被强奸者身体的侵害,相对于财产,各国法律对于身体的保护,通常要更为严格。因此,法律上的一个特殊规定,并不能自然地导致另一个特殊规定。

  古今中外的法律之所以都有如此规定,是因为,立法者知道法律所面对的现实太复杂了,现实中总是存在着某些模糊地带。在这里,法律与人们的道德观念和正常的情感会发生冲突。在这样的冲突面前,立法者,尤其是检察官、法官,究竟是僵硬地执行法律,还是顺应道德与普遍情感?不管怎样,法治的目的,乃是追求社会的良好治理,假如贯彻法律逻辑的结果是触犯人们普遍的正义感,那么,保持克制,可能就是明智的。

  法律既然存身于现实中,并要作用于现实,立法或者执法就不可能是纯粹逻辑的事务,而是经验的事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但除原则之外,立法与司法亦需面对现实的审慎。两者恰当平衡,方能收法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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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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