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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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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城里人下乡买房是鼓励“城乡分治”
作者:秦语 来源: 南方都市报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7月25日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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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在性恶论的基础上构建法律,崇高的法律以增进人类幸福自由为目的,本质上却是向善的。

  近来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讨论,蔚为壮观。小而言之,物权法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大而言之,物权法关乎中国未来宪政的宏图远景。因此,关注物权法甚至整部民法典立法的价值取向显得格外重要。

  按法学家江平的理论,民法典立法莫过于两种方向:一种是规范民事活动,另一种是规定民事权利。前者以国家限制为立法导向,防止私权利过分庞大;后者则为私权利开方便之门,保护并促进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发展。由于中国是公有制国家,公权力过于强大,在立法上不可避免地滑向第一种,即国家防控民事权利。有鉴于此,时下许多法律界人士主张在制定作为“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书”的民法典时要尽可能维护民权、保障私权利。江平先生甚至主张有必要制定一部“开放式民法典”,即“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从事”,给民事权利以充分扩展的空间和余地。

  二十一世纪,我们有许多理由说中国充满希望。此次物权法草案,着实有不少可以圈点的东西。比如出于对弱势群体(如城中老保姆)的保护,草案增设了居住权,此人道生活的情怀当说令人激赏。笔者以为,规制一部开放式民法典,其核心就是要为生活立法、为多一些自由立法、为开放社会立法。可以肯定的是,无论现实中出现怎样的波折,中国走向一个开放、自由、崇尚生活而非政治的社会不可动摇。

  关于开放与平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谈到物权法时表示,物权法草案并不局限于保护中国公民的安居乐业。“在关于保护的原则和保护的方法上,我们没有区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也没有区分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没有加以区别,就是都给予一视同仁、平等的保护。”

  然而,吊诡的是,物权法草案中外国人可以和中国人“一视同仁”,中国城里人和乡下人却仍有“分而治之”之痛。草案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与开放式立法和扩大民权完全背道而驰。

  目前的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显然,上述规定有违民法中尊崇自由和选择的“私人自治”原则。即,民事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表示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变更和终止,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以裁判者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裁判。

  城乡分治五十年。当政府与媒体鼓励农民进城买房之时,却要明文禁止城里人下乡买房(同样包括禁止乡下人向城里人卖房),着实匪夷所思。该规定不但没有真正保护农民的物权,而且部分剥夺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商品属性,使之变成不可流通的“死产”,同时也减少了城里人的生活抉择。这既有悖于物权设立的平等原则,也是不按经济规律办事,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城乡居民的一种损害。事实上,一方面,农民向城里人转让宅基地并未使国家多支付宅基地的成本;另一方面,鼓励城里人下乡,开辟西方国家流行的“第二住所”,对于打破五十年来的城乡壁垒、弥合阶层分裂同样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如本雅明所说,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多孔性的、可以对流的社会。天造地设的禁忌足以让人悲叹,而人为地设置禁令,不啻再次贯彻“城乡分治”。它将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中国走向开放社会的生活远景。

  有人担心那些有钱的城里人会在乡村购置庄园,或使那些农民最后居无定所。但是,即使有这种“风险”存在,仍可一事一议、具体研究,而不能“难为之政,一禁了之”,让全体城乡居民为此“风险”变相买单。笔者主张一个国家要为生活立法,为开放的社会立法,就是主张立法者当不厌其烦、不辞辛苦,尽可能赋予民众多一些的经济自由与生活自由,而不是为了条文清洁与治理便利减少甚至剥夺这种自由。 (作者系媒体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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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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