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的《新京报》报道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进行修订,正在提交人大常委会一审的修订草案明确了人大代表提建议的六个“禁区”: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案件正在审理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归于法律、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粗略一看,这个禁区似乎规定得很好——这些年以来,随着我国政治民主的进步,人大代表从过去“橡皮图章”和“举手木偶”的尴尬角色变成了现在的“实权派”,他们说话有分量、建议有回音、质询有结果。这种天壤之别的转变,在让各级人大代表职务炙手可热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良风气,一个典型的现象是,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借口民主监督不适当地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此外,也有些代表由于素质低,所提议案或者建议让人啼笑皆非。
上述状况的确需要改变,因为,不管是人大代表是基于不良动机的假公济私,还是基于无知的可笑行为,都和人大代表制度的设立初衷相去甚远。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和有关宪政架构设想,人大代表制度的基本意义在于取代议制精髓,使全国民众通过各级人大代表大会行使其权力,通俗地说,人大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代言”,二是“监督”。
既然人民代表是基于宪政架构而设置的代言角色,理当代替选民说话。尽管代言过程中难免泥沙俱下,但这恰恰就是民主的特色和真谛——各类意见都能得到充分的表达,比如眼下北京市有关烟花爆竹的禁放和开禁问题,民间就有多种声音,如果一味要求有关代言人只能表达哪种声音而不能表达哪种声音,那就陷入了对代言机制的“预设真理”怪圈。
明白了这个基本道理,我们再来考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举措,就会发现其有严重不合适之处。
显然,北京市的设想是通过对人大代表的建议范围进行适当规范,以杜绝人大代表的假公济私行为和无知的荒唐言论,但问题是,这种限制虽然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却客观上限制了人大代表的表达自由。
如前所言,既然人大代表制度的特色之一就是“代言”,那么,只有在充分保障其表达权的基础上,我们才可以说人大制度得到了基本的程序保障。这里顺便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一个人在当选人大代表之后,只要是以人大代表的名义所发的言,就应当视为其对选民意志的代言,至于这种代言是否真实,判断权在选民而不在其他任何人和机构。
正因为看到了人大代表表达权的基础性和重要性,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所有言论不受法律追究。换言之,哪怕人大代表的言论违背了宪法和法律,也在所不究。这样的规定,表面上看是尊重人大代表,实际上是尊重了全体选民和民主制度本身。
北京市的限制性规定,恰恰就是以因噎废食的逻辑,对人大代表以及站在他身后的无数选民意见表达自由的限制。而事实上,从这些限制性规定的内容看,不管是人大代表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意见,还是其他所谓不适当的意见,都有另外的制度原因。以对司法的个案监督为例,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违背司法独立的原则,因此才有了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和人大组织越俎代庖的荒唐做法。
北京市把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看作了当然的结果。其实可以想想,不管人大代表是假公济私的建议,还是明显违背常识和公理的意见,这也仅仅是一种意见而已,它是否能在最后成为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意见,还要根据人大组织规则,并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才能决定。
北京市这项修订计划以人大常委会的权力限制人大代表的权力,这是典型的“反向民主”。事实上,人大常委会应当是由人大代表们选举产生,并对人大代表负责的机构,它的权力仅限于法定授权和人大代表的授权。
其实,如果我们真正充分认识到民主的真谛,并根据民主政治的规则办事,那么,对于人大代表的任何意见,一方面,有关机构可以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而不需要事先将那些意见定性为错误,另一方面,即便有的人大代表真的是假公济私或者谬论百出,选民完全有权根据民主的原则,及时监督甚至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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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