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群众意见。这是继1954年宪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我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这无疑是件好事,但笔者也注意到绝大多数人看后发出了这样的感叹:物权法,理解你太难!笔者是个法学硕士,也是个从事多年法制报道的记者,在为读者解读物权法草案时,竟然也觉得这是块“难啃的骨头”。《法制早报》曾经做过一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72.5%的民众不知道物权法为何物,对物权法草案中涉及的名词一无所知。
《刑法》和《民法通则》等这些早已颁布的法规,百姓都看得懂。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其中很多内容在《民法通则》中都有原则性规定,为什么百姓又看不懂了呢?
究其原因恐怕还是物权法草案中的“法言法语”太多,而且有很多词语还是沿用的西方法律词汇。
纵然,法律的严谨性要求法律条文有专用的语言表述方法,有其特定的含义。但是如果太强调法律的专业化,就不易为公众所接受。
为此,建议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措词在不违背立法本意的基础之上,应尽量通俗一点。
如物权法草案二审稿中提到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这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为了使这种提法能让人理解,换成了“业主”,这样大家一看就明白。
这虽然是一处小小的改动,但说明了物权法草案中过于专业的“法言法语”是可以用通俗的词语来表述的。
物权法草案涉及社会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如:私人所有权、相邻关系、居住权、宅基地、拆迁补偿等,非常有必要向社会征求意见。但问题是既然这么多人不理解物权法,那立法者又能听到什么意见呢?
法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让广大公民参与讨论,体现了民主立法,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但法律不仅是让执法者能看懂,更重要的是要让广大公众能较好地理解,以便于执行。制定法律的目的也是让人遵守执行,而遵守执行又必须建立在了解的基础上。如果大家都看不懂,那又谈何去遵守执行呢?法律的出台岂不是达不到它应有的效用吗?
鉴于目前这种现状,笔者认为,除了媒体有义务及时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宣传外,更重要的是要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在修改物权法草案时,尽量做到更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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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