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公民王振学、唐勇终于拿回了5年前被公安局扣押的“赃款”———虽然他们在2002年就已经被法律证明无罪(本报今日4版)。两个人的这段经历,在他们自身,是一桩“飞来之祸”,而放在整个社会大背景下来看,则暴露出执法部门对法律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以及普通公民个人权利在国家公权力面前的脆弱。
在这起案件中,一笔“赃款”给最终被判无罪的王振学和唐勇留下一桩长期未了的心事:在公安侦查阶段,他们被勒令要返还一笔巨额“赃款”;这笔“赃款”很快被公安机关返还了受害人,而当无罪判决书到手时,公安机关已经无法追还这笔钱了。
发还“赃款”、“赃物”,是我们生活中常听到的事件。媒体上也常见破案后公安机关隆重召开返赃大会,敲锣打鼓把“赃车”退还受害人的报道。可见,这是被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项政绩而宣传的。
据笔者一些法律界的朋友介绍,王振学、唐勇的遭遇,实际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一个普通公民,一旦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赃款”、“赃物”将会被扣押;而一旦“嫌疑”身份解除,却往往发现自己的财产已被当作“赃款”“赃物”做了处理……更糟糕的还不仅如此,被陷尴尬境地的警方,往往会竭尽全力追求一个有罪判决以平息事态。所以,王振学和唐勇还算幸运的。
对这样的“事故”,公安机关其实有很充分的理由。从被害人一方考虑,如果等到法院判决后再处理赃款赃物,那么可能很长时间内,其生产生活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公安机关迅速退还赃物,显然也是出于良好的愿望。正是基于此,王振学、唐勇案中的沧州市公安局倍觉委屈,“钱又没有落到我们手里,为什么要我们赔?”
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疑罪从无”的立法精神,决定了在法院判决之前,“赃款”、“赃物”的“身份”无法确定,而被收缴的那些财物,仍然归属于犯罪嫌疑人。
明确了以上原则,一个刑事案件的操作程序就已经清晰了:公安机关可以扣押赃款赃物,但应该把这些与案卷、嫌疑人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否赃款、赃物以及最终数额是多少,都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定。被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后,应该由法院决定已扣押财产的去向———上交国库或者发还。
我们承认,沧州市公安局退还这笔钱,确实克服了不小的困难而且态度诚恳,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模糊了一个概念: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也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这样,才能保证更多的王振学和唐勇们不受侵害。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权力所具有的扩张性,它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很容易异化为侵害权利的权力,一旦公民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时,事后救济是贫弱的。基于此,我们希望王振学和唐勇的遭遇能够越来越少,更希望法律真正成为政府部门与普通公民之间的“规矩绳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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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