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江苏法制报》报道,明年元月1日起,江苏省各级反贪部门都要实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对重要证人进行询问的全程录音录像。 此后如再发生投诉而拿不出录音录像资料的,一律视为违纪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讯问全程录音录像” 值得期待。
此前一天亦即7月4日,媒体就有“刑讯逼供害死人刑侦队长被判刑”新闻: 江西九江市公安局共青分局原刑侦大队长刘翰在审讯中,猛上“手段”,造成被审讯人死亡。以刑讯逼供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刘翰犯罪领刑是罪有应得。但如果依然实施了刑讯逼供,但没有把人“审”死,犯罪嫌疑人也在法庭投诉,刘翰会被法办吗?
回答是否定的,有不少类似的事例可以推断。湖北杀妻坐牢11年的青年佘祥林、云南强奸杀人被批捕羁押300天的农民王树红 、蒙冤8年被判死缓的大学生孙万刚、“杀妻” 被判死缓的警察杜培武,都曾因为“享受”刑讯逼供待遇而把自己子虚乌有的杀人情节编得活灵活现。屈招固然是不得已而为之,但还有翻案机会。然而,他们在法庭上的翻供鸣冤一概没有得到司法救济。
这是为什么呢?这不单是法官心理上的先入为主:被告是犯罪嫌疑人,侦查、公诉者是知法懂法代表政府代表正义的同仁,地位的不对等影响心理的倾向性;也不单是法院不愿节外生枝要集中精力抓主要矛盾结大案保稳定,更主要的是因为法官重证据,而刑讯逼供证据先天不足。
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时,往往是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人身自由已受到一定的限制,本人与外界根本无法联系,更没有能力在受到刑讯逼供时收集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审讯人员也不会互相指认同事有刑讯逼供行为。唯一可以出示的证据大概只有自己身上的伤痕了,可说服力也不强。曾有律师出示犯罪嫌疑人手铐伤疤,警方解释是其有自杀倾向,为保护他“必须要把他铐起来”;这个理由谁能说有问题?!
犯罪嫌疑人和侦查公诉方在法律地位上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刑讯逼供争端的认定明显有利于后者;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官担当把关纠错重任是强人所难。严格依照现行法律和证据审视的话,可以说没有什么刑讯逼供。在现行机制下,有时候一些法官只好将错就错。
防止可能的刑讯逼供,“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是可行的办法。投诉方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司法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因时过境迁等自然原因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强力机关诸如纪检监察、检察、刑侦、法警等审讯人员都必须提供“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自证清白,否则就推定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如此,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保护人权。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录音录像”,共找到
9,944
个相关网页.
(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