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受贿一案。在庭审中,文建茂说:“教育乱收费每个地方都有,我每次乱收费都是经过县领导同意的,因此,不能全部算我的错”。(《东方新报》7月5日)
大凡贪官到了法庭,总会为自己的行为作一番辩解,有把责任推给家属的,有把责任推给下属的,也有一问三不知的。像文建茂这样把责任推给领导的,也算是一个类别。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文建茂在当教育局长期间,为了盖办公楼、购买小汽车,拖欠了不少亏空。为了填补亏空的经费,文建茂将创收目标转移到了全县七万多中小学学生身上,教育局向全县学生每人每年收20元的教育发展基金,全县7万多的学生,一年就有140多万元。
这些收费是否经过县领导的同意,还有待于法庭的调查审理。但是既然文建茂这样说了,我们就可以产生这样几种猜测:
一是确实是经过县领导同意的。改善办公条件、购买小汽车自然要花钱,最好的办法就是找领导要,领导批准之后,县财政出钱自然皆大欢喜,但是作为一个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的国家级贫困县,新田县财政是拿不出钱给教育局盖楼买车的。领导给不了钱,就给了点“政策”,同意教育局“有理有据”地收钱。
二是县领导没有明确同意,也没有表示反对。经常开会、看文件的县领导,对哪些费用能收、哪些费用不能收想必心知肚明,教育局盖楼、买车、收费的报告打上去之后,县领导不签字同意,但对这样的做法“表示理解”、不置可否,从而被文建茂视为默许,于是便堂而皇之地开始收钱。
三是县领导没有同意,但是教育局还是坚持要办。县领导知道财政的困难,也知道政策的界限,对教育局的做法予以明令禁止。但文建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自作主张,依然要变着法子收钱。
文建茂所说的“领导同意”究竟属于哪一种情况,还不得而知。他之所以为自己作此辩解,既有个事实问题,也有个责任承担问题。在文建茂没出事之前,能为教育局盖了楼、买了车,在很多人看来,他也是个“有能力”、“和领导关系好”的局长。现在事情出了,要追究责任了,一些事情在运作过程中的许诺往往查无对证,是非难辨。但是既然此案已经公开开庭,便要查个水落石出。教育局的乱收费是否经过“县领导同意”,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县领导到法庭上说个明白。
某地或某单位出了问题,需要对社会和公众作出交代时,某些当权者往往会以最快的速度从底层找出“替罪羊”严肃处理以掩人耳目,人们对这种“替罪羊”式的问责已经见怪不怪了。现在文建茂在法庭上把一部分责任推给了县领导,县领导敢不敢当一回“替罪狼”,到法庭上把事实说个清楚、道个明白?显然,这即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下属负责,更是对事实和执政良心的一种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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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