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市公安局共青分局原刑侦大队长刘翰在对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中,竟与两名民警共同实施刑讯逼供,造成被审讯人猝死。近日,永修县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判处刘翰有期徒刑一年,另两名民警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7月4日《新京报》)。
近期,有关公安民警因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导致嫌疑人死亡民警被判刑的案例屡见报端。笔者发现,这些实施刑讯逼供的民警大多被轻判,或是缓刑(监外执行),或是免除刑事处分。
虽然,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披上的是“因公违法”的外衣,但是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素质是决定其是否是一名合格称职的民警。所谓素质,也就说民警要有较强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像对犯罪嫌疑人不准刑讯逼供、体罚和虐待,这其实是当一个民警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而实施刑讯逼供上明显的故意违法和违纪的行为,也就是执法犯法、知法违法。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刑讯逼供,我国《刑法》第1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232条和234条是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然而,我们看到,在一些民警实施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重伤死亡的案例中,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很少,但迄今为止,也未见任何警察因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而被判处死刑。可我们的司法宣传口号不是常常说要严惩执法犯法、知法违法的现象吗?可为什么在实施中不能落实呢?
从依法治警的角度来讲,《警察法》和各地公安机关制定的警务条例中都明文规定,不准刑讯逼供,对嫌疑人使用暴力。可是我们仍是不断地一而再,再而三地看到刑讯逼供的出现,这暴露出有关部门从严治警只落实到口头上,并没有落实到行动中,一旦警察暴力发生,或袒护,或推诿更有甚者说这是警察痛恨犯罪的一种过激行为。如此这般,怎么会不惯纵警察刑讯逼供呢?
诚然,警察刑讯逼供现象只是极个别的不良表现,但它却成为一种潜在的社会危害。我们在打击各类犯罪中,始终是要求从严从快的,为什么对警察暴力的违法现象不能从重从快呢?这说明我们的执法部门也存在着有失公正、公平的一面,特别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只能放纵警察刑讯逼供的恶化。因而,对于警察刑讯逼供现象,应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在法制社会中,就是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警察刑讯逼供的违法现象,更是要用法律手段来遏制,如果只停留在简单的口头说教上,警察暴力就会泛滥。这并非说笑,各地发生的刑讯逼供就是有力的例证。
(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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