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杀妻”冤案受害者佘祥林打破半月来的沉寂。据媒体报道,11日,他正式向湖北荆门市中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赔偿金额高达437万元。
笔者注意到,对佘提出的“437万元国家赔偿金”,各大媒体几乎都用了 “高达”一词加以修饰。记者编辑的用语习惯不难理解,现实的《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硬伤,以及之前一件又一件“国赔”事件的 “精神”不佳,早就让佘祥林的国家赔偿问题显露了事件走向的轨迹。
与佘祥林狱中承载11年的委屈、伤痛巧合的是,《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5月12日颁布以来,也跨过11载。佘祥林回家的路走了11年,4月13日那天他回家的感觉是沧桑;而“国赔”在迈动这11年的步子中,还远非 “沧桑”一词便能概之。
一份权威资料显示,“国赔”颁布实施以来收效甚微,10年支付赔偿金仅5819.53万元。如此少的赔偿金额,我们当然不能乐观地认为,这是公权机关不法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行为鲜有的缘故;相反,这样的案件不少。
那些“胎死腹中”的不说,单说见诸媒体的著名案例就有一大箩:昆明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其妻1998年与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被屈打招供判死缓,后真凶落网,杜所提500万元国家赔偿被驳回;2001年1月陕西泾阳县一少女被警方暴打屈招,后这起“处女卖淫案”受害人麻旦旦提出的500万元赔偿被驳回,她仅得到74.66元国家赔偿金……
解读“国赔”我们可得知一核心硬伤,赔偿申请程序上存在问题。是否“违法”,要由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司法机关来先期确认,这就成了侵害者给自己定性。如此,只能违背自然正义的原则,将导致很多受害人对申请国家赔偿畏而却步,最终是胳膊拧不过大腿,“望赔”兴叹。麻旦旦在她听到获赔74元时,当即就昏倒在法庭上。
另外,国家赔偿的计算法,一直打不起“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的最新刑事赔偿标准,即以日均工资63.83元计。于此,有人推算佘祥林11年的铁窗生涯可能得到的赔偿金约为25.6万余元。佘在牢中“叫天不应、呼地不鸣”,洗清不白之冤靠离家10年的妻子的突然回家,牢中以泪洗面一天得到的却是“补发一天的工资”,这是公民之幸,还是法律的尴尬呢?对杜培武、麻旦旦、佘祥林而言,如何抚平所遭受的身心伤害,是“国赔”制度所要正视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今佘祥林国家赔偿事件已远非停留在“点”上的意义,这件事理应引起更高规格的司法和舆论监督,断不能继续沿着“侵权者自定侵权”的固有程序走,也不能一如既往地对受害提出的精神赔偿打不起“精神”。该改的程序当一举改之,以警策所有后人,敬畏手中公权,敬畏生命。
同时,有关方面理应看到酿成这起冤案的故意性。试想有人证明“佘之妻张还活着”的人竟被关,这反映出的是对公权的践踏。我们应将这个案情的所有方面查出水落石出,揪出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一个也不能放过。如此,公民才有幸避免冤情地从天而降的可能。
(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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