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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刑讯逼供 尚须立法求解
  时间:2005年07月15日09:18      作者:吴钩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7月13日的《新京报》透露,全国人大有望在明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将是此次修法的重点。不必讳言,在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刑讯逼供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司法不公正。人们对三年前唐山市七名民警一手酿造的“7·12”刑讯逼供案记忆犹新,日前涉案民警已受到法律惩处(7月13日《大河报》),但对蒙受冤屈的当事人而言,迟到的正义毕竟是打折扣的正义。实现司法公正,尚须以实实在在的制度安排,从事前防止刑讯逼供。

  其实,对于刑讯逼供行为,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的,但在现实的审讯、侦查过程中,却很容易出现“屈打成招”的情形,何以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被当成一纸具文?以我看来,主要的原因就是,在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对警察暴力的限制均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设计,如法律尚未明确采信“沉默权”与“恶树之果”原则,公民权利无法平衡警察公权力。在失衡的博弈情势下,出于急于破案、结案甚至挟公报私的心理,警方想对犯罪嫌疑人动用警察暴力来获得定罪依据,便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即使法律并未授权警察对他们动用刑罚。

  防止刑讯逼供的出现、避免冤案错案的产生,关键在于,通过立法,重新分配公民权利与警察公权力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博弈权重,改变公民权利无法平衡警察公权力的失衡博弈状态。具体地说,这样一种旨在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博弈平衡的制度设计,至少应该包括三个要件,一是清晰界定警察权力的边界、使用程序,并保证警察权的行使始终处于可监督状态,以此削弱警察权力的博弈权重;二是保障公民权利在审讯过程中得以充分行使,从而加大弱势一方的博弈权重;三是,在博弈平衡大致形成之后,一套针对违反制度规则者的惩罚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必须以制度威慑的力量促成每一个博弈主体对制度规则的认同和遵守。

  不过,在公民权利与警察权力的博弈权重尚未达成大致平衡之前,仅靠事后的查处与惩戒,恐怕并不足以在事前防范隐蔽状态下的刑讯逼供。相比之下,通过调整博弈权重的对比来达成公民权利与警察权力的平衡,显得更为重要。

  我们知道,普通法法系确认公民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是防止刑讯逼供的釜底抽薪之策。在我们目前尚难以全面实施“零口供”制度的情况下,立法明确律师可以介入审讯阶段的在场权和调查取证权,也是改变公民权利与警察权力博弈失衡的可行之道。只有在审讯过程中,公民权利的博弈权重大了,警察暴力的博弈权重小了,刑讯逼供的行为才不容易产生,司法公正才更容易实现。

(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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