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的一天子夜,在北京市海淀区六郎庄社区一居民大院内,社区民警将一张“黄牌警告”贴到了一扇敞开的房门上。屋内主人已经熟睡。如果第二天,该户人家仍然敞门睡觉,黄牌警告将变为“红牌警告”,通知户主天亮后到居委会参加“安保培训”。(6月15日《新京报》)
从法律的角度说,任何使用强制力,不允许相关人保持常态活动自由的行为,例如监禁或者变相监禁;以及办所谓学习班,要求相关人在特定时间里必须在特定地方,否则就要受到惩罚,都可认定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若被挂红牌居民就要被强制参加“安保培训”,显然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个公民是关门睡觉还是敞门睡觉,都不是违法行为;完全是公民自己权利范围以内的事情,是个人如何处理自己权利的问题;纯属私人化的事情,不是一个公共问题。这样的个人喜好是不能引入公共管理领域范畴的,也就是说公权机构不能强迫其改变关门睡觉还是敞门睡觉的方式,否则就可能构成公权对私生活的干预。
而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有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无论是关门睡觉还是敞门睡觉的安全,对于客观上确实存在的敞门睡觉不安全问题,民警可以对其加以提醒,但不能强迫,更不能强制其参加“安保培训”。
笔者不否认,通过“安保培训”的方式让居民加强治安防范意识是善意的,是从维护居民自身安全角度出发所采取的措施。但无授权公权不可为,是基本行政原则。而令“挂红牌”居民参加“安保培训”,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无此相关规定,因此就不能实施,否则就涉嫌侵犯公民权益。其实,谨慎地使用公共权利,对私权利心存敬畏,才是对公民最好的保护。
□李坚(深圳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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