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105次罚款单的事件引起不少人的评论,好像不少人都倾向于同情那位交纳一万多元钱的司机,认为执法部门应该及时通知他,让他免于如此高额罚款,这样既体现了人性化又能和谐执法。
同情弱者向来是人之常情,但我以为要严肃执法就必须去掉人情的成分,否则还要法治社会做什么?不少人经常呼唤要法治不要人治,但到了情与法发生矛盾的时候,又毫不犹豫地站在人情一边,这是很奇怪的。许多人都知道,在西方象征法律的女神,眼睛是用布蒙起来的,为的就是要让她手中那架天平能够真正不偏不倚。否则一张开眼睛,就有枉法徇情的可能。神尚且如此,况常人乎?
我们常说交通事故是用血买来的教训,那么这105次罚款单则是用钱买来的教训,这不但是对那位司机一个人的教育,而且是对所有惯于违章的人的教育。我们常称赞其他国家人民之遵纪守法,却忽视了这些国家常常是教育与处罚双管齐下才达到这一效果的。
大约二十年以前,有一次在北京香山,遇到一群新加坡游客,其中一位女士突然痰涌上来,又没有带纸巾,急忙向其他人索要。同行的中国人就说,这是野外地方,你就吐在地上好了。她说,我可不能养成这样的习惯,回到新加坡一时忘记也往地上吐痰,那就赔不起了。那是重罚教育出来的一种守法行为。
也是二十年前,我头一次出国。在澳大利亚堪培拉,在晚上,在没有汽车通过的路口,行人依然在等绿灯过马路,给我极深的印象。后来在德国,看到在汉堡老城极窄的马路上,只要三两步就可以蹿过去,人们依然站在红灯面前等着,心里十分佩服。因为他们被从小教育要遵守纪律。当然有的国家行人也跟我们一样好穿红灯,但那显然不是我们要学习的榜样。
因此只要我们想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就不要把人情凌驾于法制之上。我们尽可以采用其他办法帮助这位司机渡过交纳罚款后的难关,但决不宜因他受处罚而表无原则的同情,也不应指责正当执法的机关。使用电子眼有两个目的,一是节省人力,一是比人公正。由人执法容易徇私,由机器执法则无情面可言。大家都明白司机更怕电子眼而不是警察。警察也是人,混熟了,也可能徇情,也可能睁一眼闭一眼,这对建立法治社会绝无好处。
如果这105次罚款单是事先一次次都知道而警察有意不通知事主,那另当别论,如果是公安机关必须过一段时间清理一下电子眼,才发现的,那毫无责任问题。人必须自律,社会才能法治。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我们索性保持人治社会,大家不必再唱高调。何谓执法如山?那就是无情面可讲,如果我们还想进入法治社会,我们就得牺牲人情,即使心里觉得难过,也只能挥泪斩马谡,决没有第三条道路可走。
作者:复旦大学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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