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一个内蒙古来京的19岁农民小刘,在紫竹院路的人行道上嬉闹,误入机动车道,与行进中的宝马相撞,小刘当场双脚、双手骨折,宝马车也被撞坏,修车花了近2万元。后交通部门认定,小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该对事故负全责。近日,宝马车主将小刘告上法庭,索赔2万多元。
虽然事故因小刘违法而起,但基于农民这个弱者身份、宝马车的强势形象,加上小刘又在事故中被撞成了重伤,还面临着2万多元的高额索赔——这些因素让一个法理清晰的事故蒙上浓厚的情理冲突色彩,许多人在道德直觉上感觉宝马车不该索赔或者应减少索赔。
但显然,在清晰的法理面前,这种诉求是相当苍白无力的。我想,同情的这种苍白无力,应该是法治应有的代价吧。当我们在观念上接受了法律统治的时候,除了在生活中处处享受着法治带来的好处以外,还要有勇气准备承受其代价。比如,在这起纠葛中,我们在接受这样一个冲击着我们同情心的结果:虽然一个弱小无助的穷人,被强势的宝马车撞伤了,但他还要承担被撞坏的宝马车的维修费——因为他违法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
深圳一辆巴士上发生扒窃案,案发后警方欲将所有乘客带回询问,但遭大多数乘客的反对,最后警方不得不放走所有乘客——这是法治的代价;自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婚前医学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结果各地婚检率纷纷直线跳水,出现畸形儿增多的危险——这也是法治的代价。从某种程度上讲,一个国家法治的文明程度,很大一个方面就是人们对法治代价的容忍度。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应该坦然地接受这个与我们的同情心相冲突的事实:只要违法了,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当事双方存在着多么悬殊的力量对比。(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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