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荷兰的政府在全民公决中受到挫折,但“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胜利了。更重要的是,经此“麻烦”,世人终于明白《欧盟宪法条约》不仅是“我们欧盟各国的契约”,更是“我们欧盟人民的契约”,不能仅仅由政府说了算。
自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颁布以来,公民个人和公民组织除了是本国事务的天然主人,也被普遍承认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是全球事务的主体之一,以及区域组织(如欧盟、东盟)事务的主体之一。
就欧盟而言,尽管它是人类先进理念和先进组织框架的实验室,并且已经取得诸多成就,但事实上欧盟每向前走一步,都面临着区域利益与本国利益、政府意见与公民意见、公民意见与公民意见之间的冲突。在欧盟向前走的过程中,欧盟各国人民通过全民公决这一机制,保证了自己在场、发言、干预的权利。
最近,法国与荷兰相继就是否批准《欧盟宪法条约》举行了全民公决,结果是反对者占了上风。在这件事上,不存在谁代表历史前进方向,或谁开历史倒车的问题。这种“宏大判断”因太过宏大而没有实际用处,而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的做法,历来都基本上被历史所肯定。何况全民公决的否决结果,只是说明这个目前仅是草案性质的文本有可再斟酌之处而已。
这种制度看上去是有点麻烦,但由于事关重大,保证全体公民的在场,是负责任的做法。欧盟是世界上社会整合力度最大的地区,但欧盟各国文化和社会政策上的自主性和多样性,由于已经经过了各国公民的选择,成为各国公民所珍视的财富。如果欧盟的核心机构权力过大,这些自主性和多样性会不会被损害,确实令人担忧。为了在欧盟制度上不留隐患,欧盟向前走的步伐慢一点又有何妨。
法国、荷兰的政府在全民公决中受到挫折,但“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胜利了。更重要的是,经此“麻烦”,世人终于明白《欧盟宪法条约》不仅是“我们欧盟各国的契约”,更是“我们欧盟人民的契约”,不能仅仅由政府说了算。我们注意到,尽管联合国是由国家组成的机构,但《联合国宪章》是以“我联合国人民”的名义创制的。而各国宪法,也都是以各国人民的名义来创制的。
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之际,人们的目光大都集中在联合国的安理会改革上。而与安理会具有同等地位的“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同样也值得世人关注。这个理事会的胸怀远比安理会宽广,它给予大约1500多个非政府组织以“咨询与协商地位”,它们的代表可在理事会会议上发言,这个理事会的宗旨之一,是要与“联合国人民”建立紧密的“共事”关系。
同样,WTO这个“经济联合国”不仅仅是各成员方的组织,它也属于“我们WTO人民”,由于后者在WTO官方会场外的屡屡抗议示威,使WTO不得不放低身段与全球数百个非政府组织建立和保持磋商关系。由联合国、WTO的“全球公民必须在场”,再到具体的一国内部,也应当有“全市人民在场”、“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在场”、“全村人民在场”之类的共识,做到政务公开、财务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受到全体相关人员的监督并获得他们的同意。
当然,“全体人民在场”的方式不一定总是全民公决,事事都经全民公决也是不现实的(成本太高并且人民也都有自己的事情)。如果民意代表是经一人一票选出,有数年一选、可能被选掉的压力,并且因议事过程的公开与透明(如可自由旁听、电视直播、媒体全程详细报道)而时刻受到选民监督,哪位代表说了什么话他的选民都知道,代表们是否对行政、司法进行了监督选民们都知道,那么由民意代表们来代议国家大事(包括代投票)也是可以的。这相当于人民就在现场。
当然,“公民必须在场”,还有赖于大家都来做“积极的公民”、“参与型的公民”。否则,黑箱还仍然是黑箱,官员独断还仍然是官员独断。
作者:暨南大学东南亚研究所副所长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公民”,共找到
9,604,169
个相关网页.
(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