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那幺,就其本义而言,“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作为知识分子的理想人格有什幺缺陷呢?它的被扭曲、被“道家化”能够避免吗?
无疑,“济天下”的理想抱负与“善其身”的个人修养都是非常值得追求的。然而“达则兼济”与“穷则独善”确实有问题,其被扭曲亦非偶然。
关键在于“达则兼济天下”这句话很有点“己所欲必施于人”的味道,体现了道德律人的精神,却没有考虑权力有限、权力自律与受律的原则。在这方面,倒是孔夫子早就说过:“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他说的是“克己”而不是克人,诚哉斯言!克己复礼则善,克人复礼则伪,克人纵己而号称复礼,则假恶丑之尤也。效尤而能达,达则“王长其间”,假兼济之名以祸天下,“冒孔之名以败孔之道”,“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绝仁弃义”,法道互补,莫此为甚。是故欲求真仁,必先制能克人之人--此子所不语而匹夫某敢补言之也。
因此对于“能克人之人”来说,他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达则独善其身”。“善其身”是每个人都应该做的,但对“能克人之人”来说“善其身”则是他必须做的。不仅他本人必须做,更重要的是他人与公众也应该以监督权力、制衡权力、约束权力的制度安排来帮助他做到这一点。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包括掌权的“达”者在内的公众人物,其私生活隐秘权是小于一般公民的。像媒体大炒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丑闻”,若是对一般平民那就构成侵犯隐私权,但对于总统,即使传媒夸大其词,你又能怎幺样?为了维护公民权,现代司法制度必须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司法当局必须承担有罪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有罪,那你就被视为无罪。而为了约束权力,对“达”者的舆论监督实际上实行的是“有错推定”原则,“达”者必须承担无错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无错,那你就被视为有错。这不就是“达则独善其身”吗?
至于“兼济天下”,孟子的原话是“兼善天下”,其中自然包括了“善其身”与“善他人”两个方面。但这里还是孔夫子讲的好:他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没有说“己所欲,必施于人”。当然孔夫子也说过:“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要把“己所欲”的理想和治国方案“施于人”以实现“济天下”的抱负,是很自然的。但是立人、达人、施于人乃至济天下都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得到被“立”被“达”者的同意,获得“天下”公民的授权。己所欲而人亦欲,固当施之。若己所欲人不欲而强施之,亦如己所不欲而人强施于我,岂我所愿哉?我不愿而施之于人,则置圣道于何地耶!故曰:己所欲、施于人而不能必也,立人达人而不能强也,济天下而必先请于天下也。换言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绝对的,而“己所欲施于人”是相对的;“兼济天下”是有条件的,“独善其身”是无条件的。因此应当提倡“达则独善其身”。
“达则独善其身”就是说大权在握时尤其要注意权力的自律,而不能凭借权力用自己哪怕是真诚的理想去无限制地律人。在这里应当讲究一点强者对弱者的“无为”、权力对权利的“无为”,讲究一点宽容与自由,绝不能借“兼济”之名对“天下”滥用强制,要记住:再高尚的人,其权力也要有制约;再平庸的人,其权利也应受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积极意义上的“无为而无不为”,真正为“天下”百姓带来幸福。
三
至于“穷则独善其身”,其缺陷在于只强调无权者的道德自律,而没有考虑需要争取和维护“无权者的权利”。人们可能认为,这样的权利只关乎个人。在发达的现代公民社会里这样认为或许也无大碍,因为在公民权已经受到保障的条件下,他们有权利关心并参与公共事务,但社会并没有权利要求他们必须“兼济天下”。
但是权利如果尚待争取,那情况就与保住已有权利不至丧失有所不同了。本来,“计划经济”要求深奥的“科学”来为经济过程提供人为的“最优解”,而自由经济只要求不“偷”不“抢”,公平交易自会“顺其自然”;“理想政治”要求人皆为圣贤,而自由政治者只要求人不作奸犯科。总之,“自由”原是个低调的“主义”,它承认人人都有“自私”的权利。然而另一方面,“自由”本身却又是个最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东西。某个人付出艰辛而挣到一笔钱,别人不能分享;经过努力而得到的名声与荣誉,他人不能分沾;甚至经过流血打下的“江山”,别人更不能染指。唯有“自由”这东西,一旦实现便是高度公共化的,某个人付出牺牲争到了自由的制度,则所有的人都在这个制度中“免费享受”了自由;如果这人对此不快并要求自己比别人享有更多的“自由”(或反过来要求别人享有更少的“自由”),那这要求本身便破坏了他所要争到的东西。如果这个人一开始便看到了这一点并要求所有人都像他那样为争取自由而付出代价,那幺他更是一开始便破坏了自由主义--因为这个主义的基础便是尊重个人选择、承认理性自利。于是,自由主义便会陷入西人所言的“搭便车”、我们所谓的“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困境。应当说,在绝大多数场合自由主义所面临的都是这种“行为困境”,而不是什幺“文化困境”。
显然,要跳出这种困境,人们必须面对的不是学理问题,而是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一个人争取他自己的人权时,他也是在争取所有人的权利。换句话说,他这是在“兼济天下”而不仅仅是“独善其身”。但这样做的代价,却是要他自己负的。反过来说,假如别人这幺做了,他就可能无须代价而获得权利。于是面对强权的压迫,人们如果各怀私心而沉默,就无法冲破压抑去实现自由。因此,“消极的”自由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来争取,低调的制度必须以高调的人格来创立,为了实现一个承认人人都有“自私”权利的社会,必须付出无私的牺牲,为世俗的自由主义而斗争的时代需要一种超越俗世的“殉教”精神。而这,要比学理上的自由主义体系建构重要得多。换句话说,如果无权者即“穷”者中没有人以自我牺牲的精神“兼济天下”,则所有的人都将难以“独善其身”。
在许多民族争取自由的历程中都有这幺些人,如甘地、哈维尔、曼德拉等。他们并未在学理上给自由主义带来多少贡献,甚至他们本人的思想还未必说得上是“自由主义的”。然而他们对自由的贡献无与伦比,其原因不在其言而在其行:一是他们面对压迫敢于树立正义之帜,反抗专横而不仅仅“独善其身”,从而跳出了“消极自由”的悖论;二是他们宽容待世,不搞“己所欲必施于人”的道德专制,更不自认为有权享有比别人更多的自由,从而跳出了“积极自由”的陷阱。应当说,一个民族能否取得自由,是取决于它有没有自由理论家,而是取决于它有没有这样的自由实践者。即便我们写不出罗尔斯、哈耶克那种层次的理论巨著,我们也可以实行“拿来主义”;但倘若我们干不了甘地、哈维尔等人所干之事,那是决不会有人代替我们干的。
因此“穷则兼济天下”应当成为理想人格的又一原则。如果说这一原则在自由时代也许并不重要--那时人们更需要的是制约“达则兼济天下”的圣君。但在争取自由的时代,却不能没有“穷则兼济天下”的圣雄。当他们作为无权者即“穷”者时,自然不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假如他们日后成了“达”者,那就是“达则独善其身”的问题了。能同时实践“穷则兼济天下,达则独善其身”的人,就具备了圣雄的人格。圣雄而达,则高于圣君,因为后者如果“己所欲必施于人”是会异化成暴君的。圣雄而穷,则高于圣隐,因为后者如果只是“知其不可而不为”,则不过犬儒而已。而圣雄者,穷则兼济天下,知其不可而为之,人所不欲之牺牲而施诸己,岂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哉!达则独善其身,己所欲而必请于人然后施之天下,真所谓“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矣。是圣雄人格乃圣贤之最,我中华崇圣礼贤之邦,儒风夙被,人怀仁义道德之心,必不让其专美于印度、西洋与南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