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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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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在玉的“死而复生”体现了司法公正?
作者:社论 来源: 南方都市报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4月17日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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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无辜关押11年的佘祥林被宣告无罪了,但这一悲剧投石入湖的震荡,远远没有平息。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尚都在公众的持续关注中。种种怨怒未消之下,另一方面却居然频频出现奇怪的言论:4月1日湖北高院向该省法院系统发出通知,要求认真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最高法副院长万鄂湘日前在就此案答媒体问时又说:“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这个案件从错的又纠成正的,难道不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吗?”

  针对前一番“总结经验说”,本报4月3日曾刊发社论表示“心寒”——明明当是11年铁窗关押了无罪之身的耻辱与教训,明明当是“有罪推定”、“先定后审”等司法恶制值得反思,如何竟能揪住“没冤杀”来当成一份功劳与经验?后一番所谓“纠正的司法公正”,更是激起了极大的民愤,网络上的留言纷纷嘲笑,如果说这也是司法的公正,那“死而复生”的张在玉便算是代表了我们的司法。这样简单的道理,连法律的门外汉也可以一眼看出黑白是非,相信我们的最高法断不会指鹿为马。所以虽然发言者是最高法的副院长,但我们仍然有理由、更有一番善意认定,万副院长的个人见识绝对代表不了最高法在佘祥林冤案上的反思水准。

  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说,都不能将佘祥林这一次的沉冤得雪归功于我们的司法公正。正如眼睛雪亮的群众不约而同所指出的,是张在玉的“死而复生”救了佘祥林。而张在玉的重现,是峰回路转的意外,是世事悲婉的偶尔,是老天不忍的凄怆,是这样是那样都可以,但绝不是司法的公正——我们的司法制度并没有主动去为佘祥林寻找张在玉,甚至还将证明张在玉未死的村民倪乐平关押了3个月,将四处寻找张在玉在世证据的佘母关押9个月……所以,既然我们不能亵渎司法之力仅在于偶然的老天发慈悲,那就不能去贪天之功为己有。

  所以实事求是地说,佘祥林“这个案件从错的又纠成正的”,体现的反倒正是我们司法公正的欠缺。当年种种证据不足、迹象可疑之下,我们的司法体系不能敦促办案人员去了解事实、追寻真相,相反却纵容“有罪推定”进行严刑逼供,显见司法公正迷失。此后时间推演、事态荒芜,案件的疑谜之处未消而侦查核实的手段进步,我们的司法体系也未见悲天悯人地重新提审案件,又何言纠正的司法公正存在?只有当“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等司法原则落到实处、受到保证,司法体系才算是拥有了自查自纠的公正能力。我们现在的法治建设,固然已经白纸黑字地写明了这些尊重人权的司法原理,但距离真正地落到实处、受到保证尚有距离。而具体到佘祥林的绝处逢生,则显然已经是无罪的如山铁证显现,而并非是因为有某种司法自查自纠机制发力。

  “一次错判相当于十次犯罪”,这句司法警句表明,无论怎样的事后纠正,其实都无能弥补回原始的公正。再怎样的“最后纠正的结果”显然都不能弥补一个人被冤杀的不公,而佘祥林虽然幸未屈死,但年富力强之际11年高墙困顿、精神创伤,又岂是一句“你现在无罪了”可以讨回公道的?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法治之下设有国家赔偿和责任追究,而佘祥林能否申请到合情合理的赔偿金、当年铸就冤案的司法责任人会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目前并不知晓。即便从这个角度来讲,论及纠正的司法公正目前已经得到体现,难道不是言之过早吗?遑论还有上述因为替佘祥林作证申冤而遭关押、打击的亲人、村民,与佘祥林冤案原是一体。

  古代的皇权社会,雷霆雨露俱是皇恩,杀头诛族,都是要磕头谢恩的,沉冤得雪,更是要从心底称颂皇上圣明、感谢皇恩浩荡。但如今法治至上,民智不塞,自然会明白张在玉的“死而复生”体现不了司法公正。但佘祥林一案无疑蕴含了一个重力促进司法公正的大契机,在这个契机面前,我们首先期待司法系统能够客观认识、勇于承认——就像1986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对沸沸扬扬长达两年的投毒杀人案审判作出裁决时表达的那样:“对于这一系列的错误裁决,我们表示反对,我们感到羞耻,虽然有些错误在当时似乎无法避免。”

  网友眼中的“司法公正”

( 责任编辑:周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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