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报道,佘祥林案将在下周重审。佘祥林将被无罪释放,这在即将进行的重审中已毫无悬念。所以人们对此案的关注已经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对案件的反思———错案是如何形成的?
在造成冤案的种种原因中,人们不可能忽视这样一个细节:在佘祥林案进入省高院二审之后,“死者”的亲属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好在省高院不为“民愤”所左右,于1995年1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坚决撤销一审死刑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避免了冤杀无辜。
而造成错案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发回重审后的两级法院,他们没有贯彻“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而是选择了“疑罪从轻”。而在“从无”
和“从轻”之间宣判,很难说法院没有受所谓的“民愤”的影响。亲人被害,其家属的痛楚可想而知,一旦执法部门认定了某个犯罪嫌疑人,他们的怒火就会转移到这个犯罪嫌疑人身上,而民间存在的“没有犯罪警察会抓他吗”的惯性思维,很难让他们保持理性和冷静,于是,以联合签名和上访等形式表达的“民愤”就随之出现,这在以往的案例中也并不少见。
这种失去法律判断的“民愤”固然有些盲目,但它表达了希望及早破案抓住元凶的迫切心情,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权威目前还没有在民间完全树立,一些民众对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有时会产生或多或少怀疑———但是,司法机关对这种“民愤”的理解也仅限于此,它决不应该反过来成为在事实上定案止争的依据。
也许面对数百人的签名和上访,短时间内没有正确的答案是一种尴尬,但无论如何,在司法者的心中,“公正”作为不可动摇的理想,永远是指导司法人前进的灯塔,除了公正,没有任何的利益可以寻求;为了公正,司法机关必须忍受暂时的不解和误会。
不过在当下,对“民愤” 司法人也不可置之不理,或者冷眼以对,对“民愤”的化解,司法人同样责无旁贷。以佘祥林案为例,面对联名签字和亲人的上访,有关部门不应在案情没有完全弄清的情况下就草草结案,“息事宁人”;而应在案情侦破的每一个阶段,在不泄密的情况下,把相关情况告知受害人的家属,比如,通过身份鉴定,告知发现的那具尸体不是被害人,也可以告知他们在别的地方曾经发现过失踪人等情况。有理由相信,如果司法机关能够做到这一点,民愤在事实面前会逐渐平息的,因为,将心比心,亲人和自己已经受到伤害,谁也不愿意再让另一个无辜者及其家庭再受到伤害。
为了应有的公平和正义,我们反对司法机关被盲目的“民愤”所左右,反对为了平息所谓的“民愤”而简单、武断甚至不惜牺牲司法公正造成错案;同时,对“民愤”的出现也要进行客观的分析,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有效的化解———常说“相信群众”,不仅仅是相信群众能提供破案的线索,更应相信他们在追求公正的征途中,不会无理取闹,在正确的引导下,他们也会作出理性的判断。
( 责任编辑:柳剑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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