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鲜血在一块墓碑上写下“我冤枉”三字之后,原佘祥林案办案人员之一,湖北京山县公安局民警潘余均,5月25日凌晨,在武汉黄陂的一片墓地自缢身亡。据悉,潘余均是21日被湖北省佘祥林案纠错调查组带往黄陂接受隔离审查的,而此前潘曾给妻子打电话称“压力太大,不想活了”。(《南方都市报》5月26、27日)
为冤案纠错,竟然又发生受调查者喊冤而死的蹊跷事,这不能不让人倍感震惊和尴尬。
诚然,潘余均究竟为何自杀,其“冤枉”背后的实情是什么,在权威公正的调查结论公布之前,我们不便妄加猜测。但是透过“佘祥林蒙冤入狱———潘余均喊冤自缢”这一怪圈,我们不难发现两者在程序问题上存在的相似纰漏:当年佘祥林之所以身陷囹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程序非法,不正是罪魁祸首?而潘余均,作为当初佘祥林案的一名普通办案民警(位居专案组最末位),在同样接受审查的多位同事都已调查归来的情况下,何以惟独他“压力太大,不想活了”呢?是怎样的调查过程、环境导致了这种“压力”?
实际上,即使抛开上述“压力”的产生细节不论,对潘余均的调查本身,也存在诸多令人疑惑的程序问题:既然是“隔离”审查,为什么没有“隔离”住潘的自缢?据了解,对潘余均等人进行的调查谈话,是按“六个人一组,三个人与被询问者进行谈话,三个人对被询问者进行看护”的方式进行的,明明有专人“看护”,被审查者怎么能够在野外自杀?
更进一步地讲,正像有关人士指出的,“对公务员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谈话’,却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出具?”无疑,正是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手续做支撑,在这种“审查”、“谈话”中,调查者应遵守的法律程序、责任义务都是什么,只能是一片空白。显然,正是由于存在这些程序漏洞,本来纠错的过程,又可能滋生新的错误。因此,有法律人士表示,“潘余均自杀,是偶然中的必然了。”
对于通过不当程序获取办案证据,国外法律界有“毒树之果”的比喻,即非程序正义的调查、取证过程本身被认为是“有毒”的,因而由此获得的证据,作为“毒果”也是非法的,即使它符合客观真实,也不能被当作法律事实,成为呈堂证供的判案依据。近日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应坚决予以排除”,很明显,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正是对“毒树之果”非法的程序正义原则的捍卫。
当年如果当地司法机关没有吞下“毒果”,佘祥林冤案就不会发生;同样,今天我们为冤案纠错,追查枉法者的责任,有程序问题的“毒果”也要避免。
(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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