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若违法上路,交管部门可扣留车辆,并处以罚款。据称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例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的立法。换句话说,在全国许多地方对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跃跃欲试又踌躇观望中,终于有人先迈出了勇敢的一步。而且有报道称,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是以全票通过上述《条例》。按照有关人大制度的宣传,人大常委会为人民代表之代表,他们的全票通过,理当意味着珠海市公众对电动自行车禁令不存争议。然而意外的是,《条例》一出,纷议四起,而且如果以人数多寡为准,则“主流民意”对电动自行车禁令表示了极大的不满和不解。由当地政府部门主持的一项网上调查中,更是有97%的人支持电动自行车上路。网上民意当然并不等于广泛的民意,但“庙堂民意”与“江湖民意”在同一件事上冲撞至此,电动自行车也算开了先河。
电动自行车何以便有了如此殊荣的呢?
就技术属性而言,电动自行车是标准的“机动车”———虽然没电的时候也可以脚踏,但这并不足以改变其“机动”的属性———汽车没油的时候,还得推着走呢,也没人敢叫它人力车。而就性能而言,它又介于骄傲的机动车———汽车,与谦卑的非机动车———自行车之间。而一切的困扰与殊荣,似乎都与这尴尬的性能有关。
无论立法或不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的理由大致有三,一是速度太快不够安全;二是电池污染严重;三是在“机动”与“非机动”间游弋,容易堵塞交通。一望便知,这所有的“弊端”都是相对于非机动车而言———目前电动自行车的时速,大致在20至30公里之间,比之自行车固然是够快,但比起动辄以“零至百公里加速只需8秒”相标榜的汽车,又实在是慢得可以。而汽车的安全问题都是靠更好的刹车和更多的气囊来解决,却从没听说过针对汽车的禁令;至于电池的污染,据说是确实存在,但也不过是处理不当而破裂时,可能污染土壤和水源,比起汽车的排放,其实际发生的可能几乎可以不计。况且废旧电池可以集中回收处理,随时随地喷发的汽车尾气倒绝无可能;至于交通堵塞由什么车引起,用鼻子都可以想出来。但汽车一堵,市府就忙着道歉,检讨市政建设不力,而电动自行车还没来得及造成堵塞交通的事实就已经被禁,难道是爱之深而导致的责之切?
所以,对电动自行车的禁或不禁,基本上不是技术问题。而且如果从技术角度着眼,则解决电动自行车存在的“隐患”本来有多种可能。比如,如果承认电动自行车的“完全机动车地位”,让其进入机动车道行驶,其速度太快就不再是问题。但是,由于一些似乎深奥难解的原因,电动自行车只能是“电动助力”的“非完全机动车”,只能继续留在非机动车道内。可惜的是,一旦进入这个本已狭窄而且拥挤的空间,它的诸多“弊端”也就被一向稳重的自行车比照出来,“取缔,还是不取缔”就这么成了问题。而珠海市人大经过痛苦思考和抉择的结果,就是目前的立法取缔。而在其他许多城市,这问题还在困扰着那里的人大常委们。
有人猜测说,如果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里有几个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的委员,其表决的结果就可能不同。但这种猜测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常委会里没有骑电动自行车的委员并不奇怪,而且即使有,他们的票数之少也左右不了表决的结果。而且人大代表不是代表自己投票,不骑自行车的代表,也必须听从民意而决定“取缔,还是不取缔”的抉择。不过从目前珠海市民的反应来看,代表们的选择似乎并没有代表市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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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