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劳模骨干作用,切实解决部分劳模收入偏低、下岗失业、医疗费无法报销等困难,海南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解决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不得安排省部级劳模下岗。(新华网 7月22日)
读完这则报道,笔者对海南省省(部)级以上劳模不得安排下岗的做法提出质疑,省(部)级劳模为什么就能不下岗?笔者认为,海南省的这一做法是对企业自主用工权的干涉,表面上看来是对劳模基本权利的保护,实质上是十分不明智的举动。
不可否认,我们的广大劳模,是劳动者中的优秀代表,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贡献。在企业生产中,他们不仅为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而且也创造了丰富的精神财富。劳模们的贡献,是值得我们每一个劳动者学习的。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下岗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愿看到的结果。笔者认为,不能因为一些人是劳模,就把他们排除在下岗之外。劳模的贡献,应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我们的政府和企业,应该给予他们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但是荣誉代着过去,只是他们人生旅途中的一个闪光点,难道应该成为一辈子靠得住的“铁饭碗”?我们需要的难道是“辛勤汗水、艰苦奋斗、无私奉献、数年如一日,最终‘得道成仙’”的形如“破落子弟中举”的老套故事?我们真正需要的是发扬劳模存在的精神价值,发扬他们的模范先锋作用。政府应该鼓励他们自身以及他们周围的人努力学习和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而不是消极地给予他们以庇护,保住他们的职业。
下岗是企事业单位适应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种迫不得已的措施。谁下岗,谁不下岗,企业应该有充分的自主权。我想明智的企业人事主管,对劳模能不能下岗,他会根据实际做出明智的选择的,而不应该是由政府来命令式的作出规定。
海南政府做出的这一规定也不是十分理性的做法。以保护劳模基本权利的理由,是不充分的。这显然将劳模,与其他普通劳动者区别来对待,造成了这两个群体在劳动权利上的不平等。我们的劳模会有“收入偏低、下岗失业、医疗费无法报销等困难”,我们的众多普通劳动者呢?如果我们的劳模在下岗后,生活会带来承重的打击的话,我们众多的普通劳动者呢?可能会比这些劳模的处境更加糟糕。这样“舍车保帅”的做法,未免有点缺乏充分的思考。
笔者认为,在下岗问题上,所有劳动者权利应该是平等的。我们政府所做的不应该是干涉企业来规定谁下岗,谁不下岗,这些应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做出决定。我们的工会应该做的是配合有关部门,努力解决如何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如何解除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如何树立下岗再就业模范典型等问题。这些才是现实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
省(部)级劳模也会下岗,正是要求我们观念转变的一种表现。荣誉只是激励自己和他人的精神武器,而不是套在自己身上抹不掉的光环。我们要相信,即便我们的劳模下岗了,他也会重新树立起榜样的作用,在再就业的道路上创造新的业绩。我们何必要畏惧省(部)级劳模下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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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