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贵州省盘县政府及当地的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召开了“公开逮捕、公开审判毒贩子”的大会。就在大会快结束的时候,到会的县领导突然感觉到会场的气氛不是很热烈。于是到会的县委、县政府领导紧急召开了一个会议,决定炸毁毒贩余荣达新建起来的别墅楼,并很快被付诸了行动,随着县长刘剑一声令下,余荣达花费30万元毒资修建的别墅化作一片废墟。(《华西都市报》6月29日)
为了追求所谓的气氛热烈,县长就下令炸毁了犯罪嫌疑人的别墅,让人哭笑不得。
首先,余荣达案还只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法院还没有进行审理,余荣达现在只是犯罪嫌疑人,正如盘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姓高的庭长所说,“最终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是否需要没收财产都还是一个未知数,得由我们法院最终经过审理来认定”,那么,炸毁余荣达的别墅,明显是有违程序正义的。
其次,退一步说,即便在法院判决后要对余荣达执行财产刑,也不是由政府来实施,而是要由法院来实施,政府显然是充当了越位的执法主体。
再次,也还是退一步说,即便要没收余荣达的财产,我国刑法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在炸毁别墅之际,有关领导是否考虑到了余荣达家属的生计以及这别墅是否有余荣达家属的投入呢?
县委、县政府领导简单一商议,就认定余荣达是有罪的,就对他的财产进行处置了,这无疑也是一种“先定后审”。这种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事先进行处置的做法,不是在逼迫法官必须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吗?这很可能就决定了判决只能有一种结果——用判决来证明事先处置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正确性。在法官是县领导事实上的“下级”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是非常之大的。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佘祥林杀妻冤案”时,认为“先定后审”——佘祥林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由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的重要原因。余荣达案倒没有政法委与办案人员进行协调之类,但县领导直接以行动进行表态,不是比协调的威力还要大吗?当然并不是说余荣达案必然会是冤案,但“先定后审”实在是有违正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以,县长以及县委、县政府其他领导无论是以哪种身份,地方政府首脑或是党委领导,都不能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但这种不经判决就擅自决定炸毁犯罪嫌疑人别墅的做法,无疑是在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
盘县县委、县政府领导想当然地把犯罪嫌疑人当作了罪犯,并越俎代庖地处置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然而,这是偶然的个案吗?大约并不是,只要留心,你就会发现某些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形式是花样繁多的。由此亦可见“先定后审”是有着多么深厚的生存土壤。
没有程序正义,就不太可能有实体正义。而党政官员以语言或行动向法院发号施令,显然是有违程序正义的,虽然看起来其目标也是想实现实体正义——表达对贩毒行为的愤慨,给人们以警示——但恐怕会事与愿建,先损害了自己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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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