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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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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样保护我们的“深喉”
作者:社论 来源: 新京报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6月10日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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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市民武贵婷怀疑老师体罚自己的孩子,便向有关部门写了检举信,可她没想到,检举信竟然落在了被检举方的手里,并且对方还将之作为证据之一,把她告上了法庭。(《中国青年报》6月8日)

  前几日,大洋彼岸,“深喉”正式浮出水面。正是依靠他所提供的信息,《华盛顿邮报》报道了水门事件,此事最终导致美国总统尼克松下台。当年从深喉处获得这一信息的两位记者及当时的主编一直信守机密,顶住来自政府的压力,没有泄露深喉的身份。即使是接任的报纸主编,也不知道深喉是谁。让他们守口如瓶的是记者的职业伦理。他们一直信守着自己的道德义务。

  相比之下,武贵婷事件则暴露出处理检举的官员缺乏基本的职业伦理。武贵婷向有关部门发出检举信,乃是出于对相关部门及官员的信任。然而,这些受理检举的工作人员,却似乎漫不经心,以至于至今尚不能查明,究竟是在哪个环节将检举信交给被检举人的。

  如果说教师、公司职员需要职业伦理,那么,手中掌握权力者当然更需要职业伦理,因为,这种权力可能影响民众生计,向被检举人泄露检举信和检举人姓名,甚至可能直接影响被检举人的安全。有必要让官员们接受一些职业伦理教育,意识到自己对于民众所应承担的责任,意识到自己的道德义务。

  当然,培养这种职业伦理观念,需要借助于更完善的制度设计。对于泄露检举人姓名、将检举信交给被检举人的行为,相关法规、规章是严格禁止的。比如,1995年底监察部颁布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年初修订通过的《国务院信访条例》、199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都有类似规定。

  问题在于,这些规章尽管宣布了检举人的权利,却没有为这些权利规定及时而有效的救济渠道。也就是说,当检举人的姓名被不负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意泄露,甚至将检举信转给被检举人,从而将检举人置于危险境地的时候,检举人却不知道该到哪里寻求保护,该找谁维护自己的权利,该让谁赔偿自己的损失,该由哪个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武贵婷现在就已经陷入困境:她向包头市青山区检察院反映情况,接待她的工作人员说,她所反映的检举信落到了被检举人手里的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是一个法律常识,但我们的很多立法,却忽视了这一点。

  《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更是将举报材料定性为“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信者,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规定更多是按照行政机关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程序设计的。

  举报人、信访人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大概只能向侵害自己权利的工作人员所在机关反映,由其启动内部调查程序作出处理。这种救济效率是低下的。行政机关常常不愿意为了一个“外人”,而处理自己的一位工作人员。

  理想的机制是,当检举人、举报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时,可以向一个相对独立而地位较高的机构寻求救济。由这个机构独立地对泄露信息事件进行调查,被确认犯有过失或故意的责任人员,除了应予行政处分之外,也需要对检举人、举报人作出必要的损害赔偿。如此,才能对受理检举、举报的政府工作人员构成一个有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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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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