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春节前一个严寒的冬夜里,江西崇义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以整顿市容为名,将包括一位60多岁的女精神病人在内的7名流浪人员,抛送到荒郊野外,致使其中5人失踪,至今下落不明。考虑到“那些天是当地最冷的时期,而且一直下着大雨”,这些人很可能已经不在人世了(见6月7日《中国青年报》)。面对家属的追问,崇义县民政局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说:这是一起行政过错。但在我看来,这根本不是什么行政过错,而是已经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所谓过错或者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里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如果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过错,则崇义县有关部门在丢弃这7个人的时候,不仅不希望发生他们中有失踪和死亡的后果,同时也相信这种后果是可以避免的。然而,将一位患有精神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60多岁的老人推出车门,抛弃到举目无亲的荒野的时候,这些民政局的专职工作人员,就真的完全确定她不会被冻死、饿死吗?难道他们认为这位老人有金刚不坏之身吗?这不是太低估了他们作为专业人员的工作经验和智力水平了吗?
在我看来,他们的行为实际上更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
更让我感到悲哀的是,这明明是一起检察机关应该立即介入的国家公诉案件,但却一直只有受害人家属在和民政部门“协商”赔偿的问题,而在“协商”了半年之后,民政部门答应的最高价格,也不过区区一万元。但在我看来,这根本就不是一个民事赔偿的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人的生命能不能被随意处理的问题,关系到法律和正义的基本原则能不能得到维护的问题,这些原则,正是我们的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石。
国家设立民政局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扶危济困”。一个政府机构为什么会违背自己的宗旨?这的确值得我们深思!郭松民,杂文作家。《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08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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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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