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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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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败诉大有深意
作者:潘多拉 来源: 江南时报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5月31日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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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世人关注的奥运冠军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三被告肖像权纠纷案,上周以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刘翔败诉而暂告一段落。对此,刘翔的代理律师称“刘翔对判决结果感到意外”,相信不少人也和刘翔一样感到意外。于我而言,这个判决结果正在意料之中。

  此案缘起于《精品购物指南》未经刘翔同意,将其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封面的新闻图片,同时封面下方刊登了一家企业的广告,刘翔遂以该报擅自用其肖像为企业做广告,致使其肖像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

  所谓公众人物,按照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认定,是指在政府官僚科层体制中任职的公共官员,在一些事关公共利益的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相当于公共官员,众所周知的名人、著名球星及其他著名的娱乐界名人,以及在特定时间、地点某一公众广泛关注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被证明确有关联的“有限公共人物”。刘翔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并获得冠军,成为体育界、广告界、时尚界的骄子,是一个典型的公众人物。他在这场官司中的败诉,让人联想到两年多前著名球星范志毅的败诉(一家报纸转引“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消息,并暗示该国脚为范志毅,范状告该报名誉侵权,被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败诉)。北京海淀区法院关于“刘翔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应当受到限制”的分析,让人联想到上海静安区法院关于“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和理解”的阐述。范志毅和刘翔均为公众人物,均被法院以“权利限制”为由判决败诉,这绝非偶然。

  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统称人格权,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但在现代社会,政界、商界、学界、文娱体育界等各界要人、名人,利用他们身为公众人物的地位,获得了非同一般的声誉与利益,为了公共利益,他们的一部分隐私、肖像、名誉等人格权理当受到限制。相应地,媒体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公民的言论,如果对相关公众人物有所冒犯,应当享有免责之“特权”,公众人物如果不能“容忍和理解”这种冒犯而提起人格权诉讼,法院应当通过高明的判决,适当限制他们的权利诉求,以此宣示“公众人物人格权受限制”的原则。范志毅案和刘翔案的判决,都令人信服地体现了这一原则。而对有的明显属于小题大做无理取闹的名人诉讼,法院应当果断地拒绝受理。

  对于因公共事件导致的某些人格权损害,公众人物应当具有“容忍和理解”的雅量。据刘翔的代理律师介绍,刘翔打这场官司的目的不是为了索赔,主要是为了澄清私自做广告的嫌疑。其实,以刘翔的社会影响力以及运作公共资源的能力,为了消除可能在公众中产生的误解,证实他并未私自在《精品购物指南》上为企业做广告,他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手段,如公开发表声明,让《精品购物指南》刊登情况说明,既能有效地澄清嫌疑,又可以避免兴师动众,何乐而不为?事实上,某些名人打名誉权官司、隐私权官司太过随意,已经引起了不少人的反感,认为他们滥用诉权不过是为了炒作新闻。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与公众的知情权、公民和媒体的批评监督权的保障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有些娱乐界、文艺界、体育界的明星大腕,动不动就以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提起人格权诉讼,他们的滥诉行为势必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于社会是很不经济的,于他们自身也未必总有裨益。对公众人物而言,“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永远都是一种美德。

  《江南时报》 (2005年05月31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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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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