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凤城路派出所民警在出警时遭遇“袭警”后,于12日和13日先后将涉嫌的12名民工带回派出所调查。这些民工称他们在派出所内遭到协警员和民警殴打。13日晚,凤城路派出所所长杜振军被停止工作。(《大河报》2005年5月16日)
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严禁以暴力手段刑讯逼供。遗憾的是,作为事故“高发区”的公安部门,还是不时有人越权行事,给整个公安队伍抹黑。
发生在西安的这次十几个民工在派出所内被殴打事件,表面上看,派出所方面“振振有词”:我们的人先挨了这些民工的揍,到了派出所再“回敬”他们也算“君子报仇”了,警方不该有什么大错。然而,只要仔细看看警察出警缘何遭殴打,就不难知道责任不能全在民工身上。首批出警制止民工和房东冲突的不只是警察,还有不穿警服的协警员。如果协警员只是帮助警察直至殴斗,相信也不至于因公挨打。请看报道中的原话:“不穿警服的协警员先进入民工租住的院内,对民工举棍就打,民工们以为是房东喊来的帮手,便开始还手……”
看来,不穿警服的协警员所谓的协警,就是拿棍棒朝民工身上砸。如此便衣协警,任何一个挨揍的民工自然不会无动于衷。还手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利,符合常识。相反,不还手才是不正常的。其实,即便是穿制服的警察这样野蛮,遭回击也很正常。
从这起事件中,笔者想问的是:协警员的“殴民权”从何而来?一些派出所聘请协警员,为的是解决警力不足,便于执法制止突发事件。问题是,像凤城路派出所这样的协警员,他们凭什么在事发现场不问青红皂白举棍就揍民工?凭什么回到派出所继续对喊来讯问的民工再次动粗?举棍也好,动粗也罢,施事行为都是“殴民”。这就不能不让人想追问个为什么,为什么协警员(包括个别警察)享有“殴民权”,试问咱们国家的哪部法规上赋予了他们这样的权利?如果没有的话,“殴民”者该当何罪?
就西安这起事件而言,协警员的“殴民权”显然是派出所民警“授予”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这是国际惯例;警察也有自由裁量权,恐怕就算不上国际通行的惯例了。假设没有出警民警的默许,协警员焉敢殴民?“举棍就打”四字,分明透露出一个重要的信息:协警员的“武器”??棍子是随身携带的。否则,临时在一个陌生环境里寻找到两根棍子,大约不会特别方便吧。携带棍子已经涉嫌违法,举棍伤人之时,“领班”的民警居然不管不问,“殴民权”就这样形成了。这次是民工多,协警员和民警才吃了亏。假如是只有一两个民工,结果又该怎么,不说各位也都清楚。在派出所里,如果警察管束有方,协警员的“殴民权”同样不可能形成事实。这次,不仅协警员享有“殴民权”,连警察也分享这种解气、过瘾的“殴民权”了。
协警员享受完毕“殴民权”外,得到的处分据说是解雇!如果解雇是对“殴民权”的法定处分的话,这不等于打人白打吗?不打白不打,为何不打?
(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