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15日这个属于残疾人的日子里,读到当天《浙江日报》上的一则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报道,深感欣慰。报道称,据浙江省残联统计,截至目前,该省具有劳动能力或一定劳动条件的74.5万残疾人中,实现就业的有63万余人,就业率从10年前的不足60%提高到85%,位居全国前列。记者在报道结尾的“又讯”中特别注明,杭州市残联透露,杭州市具有劳动能力或一定劳动条件的14.5万残疾人中,有13万人实现就业,就业率从5年前的76%提高到89%以上,名列全省第一。
这两组统计数据确实令人鼓舞,但笔者仍然从这些数据中读出一点异样的滋味来。浙江全省有200万残疾人,就算让具有劳动能力或一定劳动条件的74.5万残疾人实现了85%的就业率,但没说,这74.5万残疾人是生活在城市还是农村。从“又讯”中可以推知,他们更多地是城市残疾人。我省80%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也就是说,有160万农村残疾人,据该报道披露,经过各地党委政府的努力,已使34万名从事种养业的残疾人收入和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可见,解决农村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依然任重道远。
笔者从自己的残疾母亲及其他农村残疾人的遭遇中,深知他们的就业愿望虽十分强烈,可受制于农村的就业条件,要满足农村残疾人的就业愿望十分不易。农村远离城市,城里残疾人能从政府部门享受到的救济条件,农村残疾人往往享受不到或者享受不充分,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的助残活动一般也偏重于城市,即使企业招工,也往往喜欢城市残疾人。农村残疾人事实上已沦为双重弱势者。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解决同是公民的农村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既是一项人道主义的任务,也是发展农村经济、构筑和谐社会的需要。就目前情况分析,各地基层政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农村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第一,按比例安排农村残疾人在当地乡镇企业或民营企业就业。自一九九一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来,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项战略措施让一部分城市残疾人受惠。为什么不能借鉴这一办法,按比例安排农村残疾人在当地乡镇企业或民营企业就业呢?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浙江农村的民营经济已遍地开花,完全有条件实现这一办法。
第二,发展种养殖业,吸引农村残疾人参股入股。种养殖业比较适合残疾人的劳动特点,各地残联可以联合村乡政府,发展扶持一些规模较大的种养殖基地,并为其提供一定数额的扶持资金,条件是:这些基地每年必须吸纳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员工,按时足额给他们发工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种养殖业办成企业模式,发展成股份制企业。这样,残联可从政府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中提取一部分,让残疾人在种养殖基地入股。丽水市在这点上已经取得了成功经验,各地可以效法。
第三,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联系,实行跨地区的农村残疾人劳务输出。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一些既没条件发展种养殖业,又没有镇乡和民营企业的农村,残联应该加强与省内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杭州、宁波、绍兴等地联系,为农村残疾人牵线搭桥,给那些正为招不到足够的残疾人职工而发愁的福利企业输送残疾员工。
如此,则农村残疾人幸甚!
(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