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者大半不能说出为何作为一个特定个人,要歧视另一个特定个人的具体理由,他也不能解释那个被歧视者身上的某些因素为何就值得他去歧视,而且即使提出某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也很少是基于个人的真实经验理由。歧视可能基于某些我们直观上不喜欢的因素。
几年前,我曾经在北京的安徽垃圾村中做过参与观察 。大部分从事垃圾捡拾和分理的外来人口很安分守己,一大早起来工作、白天休息、傍晚分拣、夜间卖货;但是,的确也有取井盖、偷衣服的不良之徒。一个相熟的捡垃圾工人对我说:“我也知道那不好,我也知道谁在干这样的事,但他们损坏北京人的东西,关我啥事?我懒得去管他,反正北京人也瞧不起我们。”
实际上,在人们受到歧视时,他就通常不把歧视者所在人群看做自己人,不把有歧视者的社区看做自己的社区,在遇到问题时,他更可能采取冷漠和幸灾乐祸的态度,而不是出手相助。
我们对于种族、地域、身份的歧视,最终导致被歧视者的恶性回报。实际上,受歧视者的愤怒和屈辱,主要来自于他受歧视的因素大半是与生俱来的、不能自主选择的和未必有明确的理性因素支持的。就具体的被歧视者来说,他没有实施任何针对歧视者的行为而值得受到不当对待,但是却需要承受在精神压力和社会认同上的、相当大的惩罚性结果和负面影响。
歧视者大半不能说出为何作为一个特定个人,要歧视另一个特定个人的具体理由,他也不能解释那个被歧视者身上的某些因素为何就值得他去歧视,而且即使提出某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也很少是基于个人的真实经验理由。歧视可能基于某些我们直观上不喜欢的因素:某种肤色、某些行为作派、相对有落差的地位、传闻中的群体恶行。但是很多传说中的道德恶俗,从来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受到歧视的社会群体的主流,某些我们不习惯的行为习性知识,可能只是我们没有见识过和不习惯而已(我们对于心理上认为高于我们的社会群体的不习惯的行为,却采取自己收敛的推崇态度)。
歧视是一种认识习惯,且多来自于对于某些群体的恶意传说——把某些不良行为扩大化、离奇化、群体符号化——所有传说本来就具有添油加醋而增加传播动力的特点。当传说已经流传得比较久远和广泛的时候,它就成了难以考证而又成为我们常常听闻的一种“社会事实”,甚至变成在我们出生与成长的过程中自然存在的环境因素,并在我们个人社会化的过程中施加不知不觉的影响,从而形成和强化我们“天生就是这样”的认识倾向:“大家都这么说河南人的”:“我小时候就听大人说,你不听话就把你卖到河南去。”而如果歧视因素构成公共行为,比如政府的说法中也含有歧视的倾向,则会更加显著巩固人们的歧视偏见,因为公共行为对于社会意识的烙印能力更强。
歧视一旦形成,就具有很强的负面社会作用和强烈的报复循环:歧视者对于被歧视者有一种自以为理所当然的冷酷;而被歧视者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也对歧视者报以同样甚至加倍的冷漠或者冷酷。被歧视者处在被歧视的状态下会产生一种同样带有情绪的被歧视者偏见,比如一些歧视者实际上只是错误地,但确实是无意识地进行了一种习惯性的歧视行为,而被歧视者可能会视之为故意行为,并且寻求对歧视者实施加重处罚。
歧视是一种公开而又隐蔽的行为,说它公开是我们在很多时候自然而然地公然进行;说它隐蔽是因为其中隐藏的原理,偏见多于真理,且多为不可检验的传说。正因为这样,对于歧视性偏见的公开性讨论,有助于抑制其蔓延与发展;但是也要注意公共沟通的方式,用可能存有偏见的一方去处理可能存有偏见的另一方的做法,尤其是由受歧视所在社区来进行:比如让河南的法院来审理歧视河南人的案件,其结果就不见得服人,也不见得合理。
很多时候,我们歧视的只是某些人群的某些自然特征,这些特征既是这个人群的长处,也是这个人群的短处:比如精细的人会多点算计,聪明的人过于取巧,大方的人有些粗放,有大局观的人可能显得有点夸夸其谈。
任何一个群体都有值得非议之处,也有值得褒扬之处,很多时候我们没有被歧视仅仅因为我们在经济上、地理上、文化上暂时处在某种相对有利的位置而有较有利的发言权。因此,没有哪个人群真的有值得被歧视的理由,正如我们自己作为某种人群的一员也没有真的值得骄傲的社会资本一样;而且我们歧视别人也必以这样或者那样的形式收获被歧视者的报复。所以,我们真的不该歧视其他人群:不仅不该歧视河南人,哪个人群都不该被歧视。
( 责任编辑:柳剑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