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协委员李巧云提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开设私人商铺,并列出了住宅开设商铺的数宗“罪”:噪音干扰居民生活;商铺装修带来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市貌。(5月9日《北京娱乐信报》)无疑,那些“镶嵌”在居民住宅楼里的私人商铺给不少居民带来了难以忍受的苦恼。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正是公民权利外部性的体现:一方面,利用自己的住宅开设店铺,是公民行使财产权的表现;而财产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只要其行使符合法律程序,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应加以干预。另一方面,在居民密集的住宅楼里开设商铺,不可避免地让其他住户承担了额外成本,享受安全与舒适生活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而制造损害者却没有承担相应代价。没有无边界的权利,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使不应侵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因此,权利的外部性必须得到有效矫正。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以禁令矫正权利的外部性,并非公民权利时代的最优选择。
利用私人财产获取经济利益,这是财产权的基本内涵;而财产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内蕴着生存权的意义。对于不少百姓而言,利用自家住宅开设店铺是谋生之策;一纸禁令威胁的,是他们本已举步维艰的生存路径。
于是,如果政府选择出台禁令,那将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不加赔偿地一概关闭住宅楼里的私人商铺,就形同利用行政强制侵害公民基本人权,明显违背公平准则;如果逐户加以补偿,确保公民获得的正当利益不因店铺被关而受损,政府将面临令行不止的风险———因为禁令事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可能遭到的抵制力量会更大。
政府的任何行为都是有成本的,而禁令则是成本最高的政府行为之一。因此,面对公民权利的外部性问题,慎用禁令是政府应有的基本态度。
权利冲突无处不在,在一个崇尚公民权利的时代,人们所能做的,最多是将这种外部性尽可能降到最小。
罗纳德·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指出,解决权利的外部性,关键在于确定哪种损害更无法容忍以及如何对受损者予以补偿;而在存在交往的社会里,只要交易费用足够小,人们可以通过明晰产权基础之上的自愿交易与谈判,解决外部性问题。
对涉及财产权的外部性问题来说,科斯的解决方法更符合公民时代的要求。对于利用住宅开设商铺这一问题,首选策略不应当是出台“一刀切”式的禁令,而是促进公民之间通过谈判与契约的方式减少外部性。具体而言,与其禁止所有居民利用住宅开设商铺,不如制定标准化程序,促使居民在利用住宅开设商铺之前与相关居民(或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沟通、订立契约,让店主们承担相应责任,既保障公民处置私人财产的权利,又防止其他公民的权利受到过度影响。
□毛飞(北京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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