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刚获通过的公务员法规定了严格的公务员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在期权化腐败已经成了部分官员以权谋私新手段的当前,通过立法方式限制公务员的离职从业年限与范围,无疑有助于防止期权化腐败的产生。所谓期权化腐败,乃是指出租权力的官员暂时放弃眼前利益,谋求退休(或辞职)下海之后再获取投资回报。那么对公务员设定离职从业限制,等于切断了官员获得期权收益的途径,不失为应对期权化腐败的对症下药之举。
不过,仅仅通过对官员期权收益的套现进行限制,并不足以消除期权化腐败,因为,归根到底,期权化腐败来自现权腐败,期权化的症结在于现权的不当行使。
如果说腐败的实质就是公权兑换私利的交易,期权化腐败并没有改变这种权力交易的性质,只不过权力投资与利益套现出现了位移,官员将套现权力利润的时间推到“安全期”,套现的方式表现得非常巧妙(如以高薪形式领取企业的“反哺”)。期权化的要害显然在“权”不在“期”,只有在现权可以用于寻租时,期权化交易才成为可能,说白点,只有官员手握实权时能够利用权力为企业创造巨大的利益,退休或辞职后才可能获得企业的巨额回报。
既然期权化腐败来自现权腐败,那么就应该从对现权的规范上来消除期权化腐败。期权化腐败的产生,一方面说明了在反腐压力下,部分官员不敢再明目张胆地以现权套现利;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官员还掌握着过剩的权力,过剩的权力还可以用于隐性寻租。这里所说的过剩权力,意指在市场经济下已经成为不必要(比如部分审批权)以及逃逸出监督系统的那一部分权力。因此,加强对现权的限制和监督,减少权力过剩,规范用权程序,在现权出现期权化嬗变之前,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是防止期权化腐败的治本之道。
( 责任编辑:柳剑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