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上级政府决定命令不仅是挑战中央权威的表现,更是无视法治权威拒不执行法律的行为。要保证政令畅通,树立政府权威,首先应当树立法治权威。
近来,关于中央政府部门行政决定在地方得不到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无论中央政府如何“三令五申”,总有一些地方要么顶着不落实,要么表面上应付一下,实际上是变相不执行。再比如,中央政府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也往往被地方有关部门束之高阁,毫无效力可言。两年前商务部针对香港嘉利来案作出的复议决定就是一例。虽然有关诉讼已经结束,但据《京华时报》日前报道,生效的复议决定仍然形同具文无法执行。
就法理而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就赋予了该决定执行的效力,被申请人应当无条件执行,这是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也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必然要求。但遗憾的是,有关部门的复议决定并未得到执行。也许有人会说,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不是最终的行政行为,在复议案件第三人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不应该匆忙执行该复议决定。因为通过行政诉讼,原来的行政行为可能随时会被撤销,为了稳妥起见,应当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然而,任何行政行为都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具有监督救济功能的行政复议决定更应当得到执行;否则,复议制度将失去应有的监督与救济功能。退一步讲,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拖延不执行复议决定是可以容忍的,诉讼结束之后总应该执行,但该项复议决定至今还悬在半空难以执行。看到一起争议经过这么长时间又回到原点,最终的“结果”竟然是没有结果,笔者为当事人感到悲哀。
应当承认,复议决定得不到执行事实上就是政令不通的表现,而政令不通的原因又比较复杂。有的是体制不配套造成的,如行政复议法规定了“条条管辖与块块管辖相结合”的选择型体制,对于行政部门的决定既可以向本级政府,也可以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而现行人事与财政管理体制又实行“块块管辖”,面对下级政府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行为,上级复议机关事实上毫无办法。有的政令因涉及地方利益而被抵制;有的政令在下达过程中逐级衰减;有的是下级对政策命令本身理解不够,产生执行困难。
中央政策或者决定之所以应当被执行,不仅因为它是中央政策和决定,而且因为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拒不执行上级政府决定命令不仅是挑战中央权威的表现,更是无视法治权威拒不执行法律的行为。所以,要保证政令畅通,树立政府权威,首先应当树立法治权威。
近二十年来,我们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央政府在不断发出各种文件和指令,但由于人事、财政等多种原因,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未得到切实的执行,下级机关和部门无视法治权威规避法律,拒不执行法律,抵制、拖延乃至消解上级决定和上级政策决定的能力与日俱增。
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其本质都反映了法治的精神和力量。法律法规难以有效实施,上级命令决定遭到抵制,不仅是损害政府权威的表现,也是法治不健全的表现,是任何法治社会都不能容忍的现象。在越来越多强调法治的今天,如果继续容忍上级政府的各种命令和政策决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扭曲,被消解,受到挑战的就不仅是中央的权威,更是法治的权威。不要以为我们口号上“法治”了,文件上“法治”了,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就真的“法治”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树立法治权威与强调政府权威同等重要。
( 责任编辑:柳剑诏 )